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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5 生效日期: 2008-06-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经贸商业[2008]35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公布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闽政办〔2008〕37号)和《办法》,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物价局、工商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将责任落实到位(经贸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人员的联系电话请于6月12日前传真到省经贸委商业处,传真:0591-87801017)。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要在抓好面上零售企业和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的基础上,重点监控一批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加强指导、督查、总结,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其纠正,对经验做法适时推广。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咨询、信息、自律等积极作用,推动会员企业强化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自觉、有效开展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
  三、大造声势,加强监督
  《办法》的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各地要充分利用6月份节能宣传周的有利时机,通知企业以悬挂横幅、播放音像资料、发放小传单、小册子等经济、易行、消费者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并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性,提倡市民重拎布袋子、菜篮子,重复使用耐用性购物袋,提高人们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的认识,增强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健康绿色消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动员广大群众监督,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物价局、工商局要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
  四、相互协调,及时公告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要积极协调当地物价局、工商局,及时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并于6月中旬前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由处罚机关进行公告。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负责于6月底前将本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效果汇总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联合省物价局、省工商局于7月初对各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上报。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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