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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3 生效日期: 2008-07-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2008]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二○○八年六月三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
  第三条 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 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根据验车岗传递来的车辆车型、配置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并传递给税票打印岗。
  税票打印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有错误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复核无误的,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并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将《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取得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与开票信息进行比对;将税票打印岗传来的电子申报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进行比对。比对不符,将信息回退税票打印岗;比对相符,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收款,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纸质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安徽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免(减)税申报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5.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5.《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
  6.《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7.《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购置农用三轮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5.《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3.车辆合格证明;
  4.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6.《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7.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车购税免(减)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受理免税申请,免税审批,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免(减)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第九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为:受理退税申请,调取车辆档案,退税审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退还税款,建立退税车辆档案。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并将退税申请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接收综合业务管理岗退税审批意见后,将退税数据发送给会统核算岗;退税后,接收会统核算岗传递的信息,并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批,根据纳税人的退税理由确定退税金额后,将退税申请表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会统核算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已审批信息,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还纳税人;退税后,将已退税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换(补)办业务,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 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3. 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一条 车购税换(补)完税证明业务流程为:受理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换(补)理由,换补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换(补)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对纳税人的换(补)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信息传递到收款打证岗,并在接收收款打证岗传回的信息后,做归档处理。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二条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的车主名称、车辆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等发生变更。纳税人办理过户、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三)《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三条 车购税过户、变更业务流程为:受理过户、变更申请,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过户、变更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过户、变更申请,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档案,录入过户、变更内容并对纳税人的过户、变更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打印完税证明,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四条 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包括转出和转入两种业务。
  (一)纳税人办理档案转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档案转入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2.转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4.《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车购税档案转出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出申请,调取车辆档案,确认转入地税务机关,转籍审核,打印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打印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单,确认转出。本业务只涉及档案管理岗。
  第十六条 车购税档案转入业务流程为: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转入车辆信息,转入档案审核,打印完税证明,资料归档。
  本流程涉及档案管理岗和收款打证岗。
  档案管理岗:受理车辆转入申请,录入新的纳税人信息,对转入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车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
  收款打证岗:接收档案管理岗传递的信息,打印完税证明,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归档。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备案业务流程为: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车辆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和配置,并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验车岗传递的车型和配置信息,录入车辆生产企业、车型、配置、价格等信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提出该车暂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信息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该车的暂定最低计税价格。
  第十八条 车购税价格信息采集管理业务流程为:车辆价格信息采集,上报,核定,下发。
  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期对本辖区车辆生产企业所生产的车辆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并填写《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逐级汇总上报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下发各地执行。
  第十九条 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业务流程为:数据采集,数据上报,数据清分,审核处理。
  车购税办税窗口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采集车辆识别代码和异常发票信息;每月末省局汇总全省采集的数据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清分,并将清分结果下发省级国税机关,省级国税机关再将数据清分到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机动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利用清分的数据对机动车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程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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