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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9 生效日期: 2008-05-19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8]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工作要点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2008年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今年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生产总值增长15%,财政总收入增长2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12%,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0%,新增城镇就业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⒋2%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低于全国平均涨幅,单位GDP能耗下降水平好于去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消化当年增量的基础上进一步下降,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指标。
  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一)建设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稳定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和农畜产品供给。加快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和沃土工程,提高优质高产高效作物比重,确保种植业面积稳定在9500万亩以上,其中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7000万亩左右,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增长,促进各类重要农产品稳定增长。提高畜牧业特别是农区畜牧业在第一产业中的比重,突出发展农区规模化健康养殖业,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等制度,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培育龙头企业,建设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产业基地,加快提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畜产品转化增值率。(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
  (二)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广普及先进实用、生产急需农牧业机械,加快农牧业机械化进程。加强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产业标准化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免费强制免疫。加快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积极发展避灾型农牧业。(自治区农牧业厅、科技厅负责)
  (三)加强新农村新牧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确保财政支农支牧投入的增量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牧区的增量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牧区建设的增量明显高于上年。调整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方向和范围,加大对“三农三牧”的支持力度。加强以水利为中心的农田草牧场基本建设,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新增有效灌溉面积10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200万亩。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改造中低产田,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加强农村牧区道路、电力、通信、沼气等基础设施和新能源建设,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重砷、重氟区80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解决2.4万农牧户通电和700个自然村通电话问题,新增户用沼气池10万座,新增通油路苏木乡镇60个、通公路嘎查村1500个。继续实施“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无线覆盖工程。科学编制农牧业功能区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农村牧区生产力和人口布局。加强对新农村新牧区试点的分类指导,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对于封禁区牧民转移而流转的草场,坚持政府管理、封育保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业厅、水利厅、交通厅等负责)
  (四)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挖掘农牧业内部增收潜力,实现农牧业由增产增收向提质增收转变。完善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农牧区二三产业,使农牧民从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中充分受益。落实农牧民政策性收入,继续实行粮食直补,增加农资综合补贴,扩大良种、农牧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全面推行补贴资金“一卡通”。扩大农牧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落实对奶牛、能繁母猪等养殖户的补助补贴。保证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各项补助到位。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严禁各种变相乱收费。加快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发展劳务经济。(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业厅负责)
  (五)坚持开发式扶贫。整合扶贫资金,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加快整村推进步伐,解决10万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扶持15万低收入人口增收。(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
  二、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加强项目建设和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发展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履行项目审批、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项目综合管理,加快建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项目开工建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
  (七)优化结构和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优化工业投资结构,促进工业经济科学发展。推进产业多元,发展壮大资源型特色产业,大力发展化学工业、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延伸,突出抓好特色产业精深加工,提高就地加工转化率,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进行产品深加工和为大企业进行配套生产。加快产业升级,加快推进技术水平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建设,坚决杜绝资源消耗大、污染排放多、技术含量低的项目建设,继续下大力气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工业园区和基地建设,发挥集聚效应,培育产业集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
  (八)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通过发展服务业、非资源型产业、循环经济和淘汰落后产能等措施,实现结构性节能减排。开发推广节约、循环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大对现有工艺、设备技术改造,实现技术性节能减排。加快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园区,完成大中型火电机组和非电行业脱硫改造,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实现工程性节能减排。抓好建筑、交通运输等其它领域的节能环保工作。实施有利于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和金融政策。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和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负责)
  三、大力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九)大力发展城乡服务业。以培育和引进龙头物流企业、建设物流枢纽和园区为重点,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提升物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旅游业,加强重点旅游景区和精品线路建设,强化市场监管,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加快发展信息、咨询、律师、会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业。加快发展以生产销售、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为主体的农村牧区服务业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旅游局负责)
  (十)大力发展现代金融业。继续引进区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金融企业做大做强,扩大金融机构覆盖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拓宽商业保险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保险业进入经济社会发展薄弱领域。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程序完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项目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以及“三农三牧”、基础设施、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等领域的信贷支持。(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
  (十二)落实鼓励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鼓励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继续推进服务业市场化改革,对于基本公共服务之外、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社会事业领域服务业,积极推向市场。继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中介职能和后勤服务社会化。规范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服务消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四、加快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十三)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技术创新。促进工业领域创新,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羊绒、乳品、生物制药、稀土产业研发中心,国内领先的煤液化、气化及系列煤化工研发中心,适合自治区资源特点的材料工业、可再生能源产业研发中心,集中扶持10项国际先进和100项国内先进的工业研发项目,培育10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努力实现关键领域的技术突破。抓好农牧业科技创新,在农牧业良种培育、先进种养技术集成、农牧业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测土配方施肥等方面启动一批科技重点项目。继续深入实施科技进村入户工程,促进农牧业科技推广应用。加快服务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科技创新,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委员会、农牧业厅等负责)
  (十四)优化鼓励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社会环境。落实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消费和政府采购政策,增加财政支持技术创新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形成多元化科技投入体制,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专利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自治区科技厅牵头)
  (十五)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以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引进区外高级专门人才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创新型人才队伍、领军人队伍和企业家队伍,为推动科技创新提供人才保障。(自治区人事厅牵头)
  五、继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加强各项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区保护。力争完成退牧还草2000万亩、新增造林合格面积1000万亩。坚持禁牧休牧轮牧的保护性措施,做好生态恶劣地区人口转移和安置工作。大力支持生态后续产业发展。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和草原、林地、湿地、沙地保护,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超载过牧等破坏行为。建立健全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让那些为生态建设做出贡献的地方和群众受益。(自治区林业厅牵头)
  (十七)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防水污染事件。保护好集中饮用水源地,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以主要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广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加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农牧区生活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农牧区工业污染,控制农牧业面源污染。(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牵头)
  (十八)加强交通、电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以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为主的公路快速通道网络。突出抓好区内连接通道、重要出区通道、资源开发通道及边防公路建设,确保公路建设完成投资260亿元。争取重点铁路项目建设完成投资160亿元,铁路施工总里程6156公里,新增铁路里程700公里以上。加快管道运输工程和改扩建机场建设步伐。继续完善区内电网,积极推进外送电通道建设。加强重点水利枢纽和水库建设,加大用水结构调整和水权置换力度,以水资源为基本依据布局重大工业项目,年内完成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自治区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水利厅、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十九)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土地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控制城乡用地总量。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盘活和重新配置存量土地,科学规划未利用土地,活化土地资源,缓解用地压力。严格实行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落实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坚决打击非法用地行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负责)
  (二十)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措施。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全面实行有偿使用、市场出让矿业权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为建立有序、综合、循环利用资源的长效机制打好基础。保护大型整装煤田,综合治理煤田火区和沉陷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会员负责)
  六、进一步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二十一)搞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科学确定城镇建设规模和布局,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呼包鄂城市群和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加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加强城市道路、水电气热管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抓好旗县所在地等城镇规划建设,优先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提高村镇建设整体水平;落实细化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试点指导和扶持措施,做好农村牧区中心村庄规划及示范建设,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落实优惠政策,加快发展本地建筑业。(自治区建设厅牵头)
  (二十二)壮大县域经济实力。突出抓好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积极发展与大中城市、大项目衔接配套产业,实施一个产业带动百户中小企业和一个园区带动百户中小企业的“双百工程”,大力发展延伸、协作、配套型中小企业。积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和参与国企重组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十三)协调区域发展。加强呼包鄂等优势地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率先向工业化更高阶段迈进,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城乡一体化步伐。支持东部盟市高起点、高标准承接和培育特色产业。在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扶贫开发等方面对东部盟市给予倾斜。继续扶持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加快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七、不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
  (二十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探索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强化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加快自治区森工集团综合体制改革。(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
  (二十五)继续深化农牧林区综合改革。重点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以乡镇机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为主的综合改革。积极推进农村牧区金融、水利、国有农牧林场、集体林权制度、征地制度等改革。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一事一议”奖补制度。年底前确保完成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稳定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严控制征地规模,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有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努力解决机构重叠、权责脱节等问题。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和资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
  (二十七)推进其他各项改革。稳步推进生产要素价格改革,形成有利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做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二十八)努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引导区外资本投向加工制造等非资源型产业和服务业、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规范外资并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与发达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主动承接先进生产力转移,吸引区外大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深入推进向北开放。加强同俄罗斯和蒙古国地方政府的交往,支持企业和民间交流,进一步拓展双方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多领域合作,加快实施资源合作项目。加强口岸基础设施特别是加工园区建设,大力发展进口资源落地深加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厅、外事办公室负责)
  八、促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二十九)优先发展教育。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巩固提高“两基”达标水平。确保义务教育投入达到法定标准并逐年增长,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政策,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扩大教育补助覆盖面,提高补助救助标准,惠及260万城乡中小学生。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加强标准化学校建设和农村牧区初中校舍改造,积极发展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加强高中以上教育。推进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推进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品牌专业建设,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高等学校生均经费,扩大特困生贷款贴息补助规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关注特殊教育。继续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加强职业教育基础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大力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教学”。(自治区教育厅牵头)
  (三十)完善公共卫生和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牧区三级卫生服务网络、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标准,农牧民参合率达到90%以上。抓好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启动覆盖全区城镇的医疗救助制度。(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负责)
  (三十一)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监管。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控制药品价格,保证用药安全。积极推进蒙医药标准化、现代化建设。(自治区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十二)继续落实现行生育政策。重点加强农村牧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
  (三十三)加快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影视演出、文博会展等文化产业。改善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文化设施,继续实施一批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坚持精品战略,繁荣文艺创作,打造民族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和文物古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哲学和社会科学发展。(自治区文化厅、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负责)
  (三十四)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做好奥运宣传工作,举办好在我区的奥运火炬接力活动,促进奥运精神在我区的广泛传播。围绕“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主题,提高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水平。以体育彩票销售为龙头,打造以马术、冰雪、沙漠为主的品牌赛事活动。(自治区体育局牵头)
  九、高度重视并着力改善民生
  (三十五)努力扩大就业。建立城乡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的就业和创业能力。积极促进失地农牧民就业。做好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大学生到农村牧区和偏远艰苦地区工作。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解决好困难群众就业问题。加强劳动监察,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十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重点扩大农牧民工、非公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高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探索建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要达到200万人以上。健全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由85万人扩大到110万人,做好老龄、青少年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加大敬老院和儿童福利院建设力度,支持慈善事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负责)
  (三十七)努力增加居民收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适当提高并严格执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快建立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困难群体保障和救助金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提高20元,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积极探索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发布行业平均工资指导线,努力推进经济增长与职工收入增长相协调。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职工薪酬监管。(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三十八)减轻居民生活负担。防止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全面落实国家扶持粮食、生猪、油料、蔬菜生产和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物价水平。完善和落实补助办法,增加补贴资金,减轻物价上涨给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困难。依法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规范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管,确保能源、燃料、化肥、公用事业及教育、医疗服务等价格稳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
  (三十九)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重点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改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法加强公积金监督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自治区建设厅牵头)
  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四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联系。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用足用好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坚持把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完善自治机制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构建乡村事务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适度分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新机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自治区法制办公室、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厅、司法厅等负责)
  (四十一)加强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突出抓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整顿。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整顿关闭小煤矿,加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及其它行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十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信息通报、预防预警、指挥协调、应急处置、舆论引导和社会动员机制,加快应急平台、监测预警、应急队伍、物资保障等重点项目建设。制定促进相关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
  (四十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健全群众工作网络,创新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自治区党委政府信访局牵头)
  (四十四)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各种分裂、渗透、颠覆、破坏活动,加强边防建设和边境管控,切实维护边境稳定和国家安全。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人民防空工作,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奥运会及相关活动安全保卫工作。(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公安厅、人民防空办公室、民政厅负责)
  十一、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四十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规范预算外收入使用。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制定,提高政府经济调节水平。(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
  (四十六)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和许可行为。(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监察厅负责)
  (四十七)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公共政策事项,一律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组织实施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实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维护政令畅通。做好审计工作,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加大对滥用权力和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力度。强化民主决策,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审计厅、监察厅负责)
  (四十八)建设节约型政府。制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禁止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精简会议和文件,提高行政效率,为社会、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自治区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十九)加强公务员队伍和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制度规范,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强化民主决策,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推进领导班子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自治区人事厅、监察厅负责)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部门和本单位2008年落实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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