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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4 生效日期: 2008-07-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彭水府办发[2008]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县供电公司
  当前,我县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事故、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盗窃、破坏电力设施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至今全县共发生侵占电力通道建房案件19起,农村变压器、低压线路等设施被盗案件26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危害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2008年6月3日,不法人员拆除110千伏东万田线路2号双杆拉线,酿成电杆折断倒塌、全县停电的事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为保障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国家、企业财产不受侵害,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和保护,严防外力破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电力设施承担着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重要任务,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引发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人民正常生活,还危及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电力设施防外力破坏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解决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同时,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全面推行保护电力设施领导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护电力设施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要落实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及时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所辖村组(社区)签订电力设施保护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划片承包,强化考核。要建立定期巡视检查制度,严禁在非安全的电力设施区域内许可各类建筑设施,对在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载种植物、堆放物品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要建立和完善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和协调,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电力企业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三、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对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要集中力量,加大侦办力度,力争早日破案。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配电变压器、低压线路盗窃案件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要立案侦察,对已经破获或定案的案件要依法尽快结案。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规范废旧物资市场管理秩序,堵塞销赃渠道。
  四、引进技防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县供电公司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盗的新技术、新成果,在重要线路、设施上尽快改装技术防盗设施,逐步实现以技防为主的电力设施保护新措施,提高防控水平。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巡视责任制,提高巡视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证电力的有序供应。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县供电公司要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保护电力设施活动,提高全民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分子。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大我县电力设施保护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繁荣稳定。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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