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9 生效日期: 2008-11-29
发布部门: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旅办发[2008]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08年6月底,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分别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五》,其中,在旅游项下开放的内容之一为:“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现将港澳居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报考条件。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港澳居民。
  二、提交证件:
  1.身份证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毕业证书:香港居民须具有中五毕业及以上学历;澳门居民须具有中六毕业及以上学历。香港新高中学制改革实施后,对应内地高中毕业学历再作确定。
  3.身体健康证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内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报名时,身体健康证明须提交原件;其他证件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三、报考地点: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到广东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在广东省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住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
  四、其他事项:考试试卷为简体字,报名和作答可自行选择简体字或繁体字。
  2009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的有关要求参见各省(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通知公告。港澳居民的报考工作纳入各省(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中。国家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政策有调整时,另行通知公告。
国家旅游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