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5-30 生效日期: 1996-05-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劳关发[1996]134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 


  根据《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的规定,截至1995年底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已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到目前为止,少数企业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994年年底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关条款也未依法变更。为进一步做好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与职工1994年年底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凡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悖的,企业要依据《劳动法》,按照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17号)的要求,务必于1996年6月30日前做好变更劳动合同工作。因企业不变更劳动合同,而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1995年1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凡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且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1995〕118号)的规定,主动做好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属于上述情况而未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三、企业至今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必于1996年6月30日前完成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因企业原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依照《劳动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请各区、县,局、总公司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企业进行一次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工作的全面检查,对尚未签订或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要限期做好上述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