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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从泰国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6 生效日期: 2008-10-16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08]116号
鉴于泰国已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消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我国对泰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状况的风险分析结果,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从泰国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本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禽鸟及其产品。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从泰国柬埔寨进口禽鸟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内部明电[2004]农明字8号)中针对泰国禽流感的有关内容同时废止。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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