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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法》实施两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6 生效日期: 1996-11-0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劳动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企业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宣传,为《劳动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创造了条件。今后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五个执法检查组,对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省(自治区)《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还要求上海浙江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自查。检查组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宣传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推动《劳动法》的全面贯彻,落实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要求,劳动部定于1996年12月中旬至1997年1月中旬在全国展《劳动法》实施两周年宣传活动。现将这次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这次宣传活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安排相应机构和人员,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保证这次宣传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总结、有汇报,以求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开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今年年底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突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重点,加强对《劳动法》的全面宣传。 
  三、宣传活动要以企业为重点,提高企业经营者对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使每一个劳动者了解、遵守和正确运用《劳动法》。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重点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开展宣传。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集中报道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情况;要积极组织发放《劳动法》宣传资料、宣传手册等宣传品;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悬挂宣传《劳动法》的招贴画、挂图、标语等;要会同工会组织抓好基层企业的宣传,在企业组织《劳动法》知识竞赛、文艺汇演、演讲比赛等活动,并利用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站等宣传阵地,把《劳动法》实施两周年宣传活动推向深入。 
  五、要把宣传活动同各项劳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意加强对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民工有序流动、安全生产等项工作的宣传,使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进一步深入了解劳动政策及各项劳动工作。 
  《劳动法》宣传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性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深入持久地抓好这一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出成效。宣传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劳动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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