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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1 生效日期: 2008-12-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鲁劳社办函[2008]9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08]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宣传“三法一条例”的组织领导
  各市要按照《通知》的要求,把宣传普及“三法一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成立政策法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和就业等机构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普法宣传的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普法宣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把普法宣传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机构和责任人。
  二、抓紧做好“三法一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学习培训的范围和质量。一是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有重点地开展“三法一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能熟练掌握“三法一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二是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企业和有关单位的“三法一条例”培训工作。
  三、大力抓好“三法一条例”的宣传咨询工作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三法一条例”宣传活动。要通过现场咨询、送法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全面宣传“三法一条例”知识,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广覆盖的普法宣传格局,使“三法一条例”宣传工作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切实推动“三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省厅拟定于12月中下旬统一在全省开展“三法一条例”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具体内容另行通知。普法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市将普法宣传月活动书面总结,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省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王兆伟
  联系电话:0531-86013790
  电子邮件:wzw@ldt.sd.gov.cn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关于开展普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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