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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9 生效日期: 2008-11-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8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我省民办高校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落实和不断完善扶持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政策体系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依法落实和保障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并依法落实扶持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制度政策,依法保障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享有同样政策待遇。
  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高校建设用地,依照规定享受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非教育用地变更为教育用地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提供方便服务的同时,视不同情况予以税费减免优惠和补偿。规范和简化民办高校资产过户手续和办理环节,并按有关规定对手续办理中产生的费用额度予以适当减免。
  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样的社会待遇。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人事代理、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制度,确保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稳定。
  各级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奖励制度。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对到省域内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方举办民办教育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鼓励和扶持。
  二、依法明晰民办高校资产权属,落实法人财产权
  民办高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要向学校审批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或相关手续材料,并依法进行产权复核登记。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的过户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举办者一经完成投资行为,其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即相分离,以保证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
  民办高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受赠资产归学校所有。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借贷款、收取的学费属于学校资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资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上述不同属性资产,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登记建帐,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三、依法健全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高校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学校章程修改报审批机关备案,登记机关核准。
  民办高校要依法健全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重大事项由决策机构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其程序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其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高校校长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人选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名推荐,独立学院院长人选由参与举办的普通高校优先推荐,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校长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按照教育部25号令执行。
  民办高校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至5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民办高校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建议、监督权创造条件。
  民办高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依法规范民办高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民办高校要建立独立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使用规定的票据,依法开展财务活动。要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年审制度。每年年底,要对学校全年财务和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形成规范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高校要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五、依法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
  民办高校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保证教育质量。
  民办高校应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其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应当纳入我省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广告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
  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应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的登记、备案和公布按教育部25号令规定执行。
  切实加强民办高校教学和质量管理工作。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教学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教学计划,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建立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监督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主动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教学水平评估。
  加强对民办高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实民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按规定配齐配强辅导员和班主任。健全和完善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校内申述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述。
  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师聘用和管理制度,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培训制度,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保证必要的专项经费。按照国家规定选聘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依法与聘任的教师、职员签订合同,及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切实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民办高校应建立教师校内申述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述。民办高校教职员工的人事代理按照省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民办高校要依据办学规划制定基本建设规划,按照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原则,结合需要和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对办学条件尚未达到教育部办学要求的,举办者要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对达到教育部规定标准的民办高校,要防止盲目扩大规模,严禁超出办学核定规模进行校园基本建设。
  切实落实民办高校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并完善学校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影响稳定的事件。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管理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切实把民办高校的领导和管理责任落到实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高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管理服务范围,切实加强领导,依法履行对民办高校的管理职责。
  建立辽宁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并协调解决贯彻国家、省有关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规范办学宏观监管制度。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依法监督民办高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民办高校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年检和评估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高校的许可事项情况、备案事项情况、财务资产情况、办学条件及依法办学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年检结论向社会公布。每5年进行一次民办高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促进其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七、切实履行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强领导、业务归口、综合协调、整体配合”的原则,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形成有效、通畅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高等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规范办学的宏观管理制度体系。
  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审定民办高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
  省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并会同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民办高校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办学风险规避机制。
  省物价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工商行政部门要对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进行查处,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的民办高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违法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抓好民办高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省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法人的监管。
  省国土资源、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依法落实国家对民办教育的用地和建设的优惠政策。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同时加强对民办高校贷款的审核,防范贷款风险。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体系。
  省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人事代理的相关制度。
  省民办教育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教育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民办高等教育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部门备案的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高校是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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