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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产业链长,带动力强,对促进投资增长、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增加就业、维护金融稳定发展、加快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缓解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
  (一)全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汶川地震灾区安居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在更大范围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快城乡危旧房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组织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游牧民定居工程。有条件的城市可把进城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
    (二)加大汶川地震灾区城镇住房保障力度。大力推进灾后城镇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积极引导灾区援建省(市)出资收购60平方米左右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居住房,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廉租住房,安置受灾群众。收购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含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切实加大地震灾区廉租房保障力度,确保重灾区廉租住房全部实行实物配租。在2年恢复重建期内,灾区各级政府要投资收购和新建、改建、配建5万套廉租住房,加快灾区城镇住房重建进度,力争2009年基本完成灾区群众家家有房住的目标任务。灾后重建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各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制度,尽最大可能提高实物配租比例。要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加大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地要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中央财政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400元补助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再给予一定配套补助,将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需求纳入一般转移支付体系计算。
  各级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和公房改造作为廉租住房。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在满足发放租赁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收购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房改造或新建廉租房。投资收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收购价格按建安成本加3%以下利润控制,不舍土地成本,土地采取置换方式解决。
    (四)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和经营的,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减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 (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对未完成已列入当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市(州)、县(市、区)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指标。
   二、加大财税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居民住房消费
  (五)切实落实汶川地震灾区购房的各项优惠政策。灾区政府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可给予一定补贴。重灾区受灾居民在其所在市、县购买安居住房和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灾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1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六)对个人购房实施补贴。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可给予一定补贴。抓紧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加快发放住房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七)降低住房交易税收负担。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由原来的3%一5%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将更多住房纳入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八)积极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优惠。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范围由各市(州)认定公布。
  (九)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最低首付比例可由30%下调为20%;最长贷款期限可由20年延长到30年。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5年期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05%下调为 3.51%,5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分别下调0.54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托银行应积极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优化房地产业投资环境
  (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在符合城市规划并具备条件的前提下,由土地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机关同意,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及当时土地价格缴清该宗土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合同剩余土地,仍按原合同执行或依法处置。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减免房地产开发项目需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定减免的标准和范围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要对涉及房地产建设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制定支持措施。
  (十二)加大房地产信贷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对资信好但短期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贷款给予重点倾斜。
  (十三)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积极推荐上市。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加快开发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加快住宅产业化发展。
  四、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十四)提高服务效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负责制,执行限时办结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要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与企业的联系,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切实改善服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资信不良、工程质量低劣、违规建设和交易的企业依法清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正确引导舆论。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增强居民购房置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引导住房消费,优化市场交易环境。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细化措施,加大执行力,落实相关责任。对此前出台的涉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要进行清理,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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