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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我省二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 2008-11-26
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珠地税发[2008]227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规范我省二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指导性意见》(粤财法[2008]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如下:目前我市二手房屋交易的税收分别由财政局契税征收处和地方税务局征收,我局在核定房屋交易计税价格时可以契税的计税价格作为参考依据。各局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二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制止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利用虚假合同等形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逃避国家税款的现象,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堵塞征管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我省二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二手房屋交易(以下称房屋交易)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的存量房产权属转移,包括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抵债和以获奖等方式发生的房屋权属转移。
  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标准确定和实际发生房屋交易的计税价格核定,由房地产税收征收机关负责。
  三、房屋交易的计税价格一般为房屋权属转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但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低于规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
  发生房屋交易但没有成交价格的,由房地产税收征收机关按照规定核定计税价格。
  四、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相应条件的,房地产税收征收机关可以在掌握房屋市场价格情况和相关的基础信息,并充分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楼层朝向、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影响房屋交易计税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各类或者不同地域房屋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五、不具备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条件的,房地产税收征收机关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一)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标准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涨跌因素;
  (二)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三)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
  六、通过法定程序公开拍卖的房屋,或者由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用于抵债的房屋,以拍卖价格或者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价格为最低计税价格标准。
  七、已制订了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的地区,当地房地产税收征收机关应当对本地区房屋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了解本地区房屋市场实际交易情况,掌握房屋市场交易信息,并与近几年房屋交易量、交易价格的变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定期对当地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八、各地级以上市房地产税收征收机关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制定当地二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标准确定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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