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2008-2009年度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文号: 青外经贸外贸字[2008]241号
各区、市外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品牌意识,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加快转变我市外贸增长方式,经青岛市培育出口品牌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研究,决定开展“2008―2009年度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以下简称“青岛出口品牌”)评选工作。此次评选工作按照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实施方案》的通知”(见附件1)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体系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提交申报材料。
  二、企业应按商品类别申报。此次申报的商品类别,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共有21个类别(见附件2)。如企业跨商品类别申报,每个商品类别需分别提交申报材料。
  三企业申报:1.通过市外经贸局网站(//www.boftec.gov.cn)登录“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申报系统”,填写、打印并网上提报“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申请表”(见附件3);2.将打印的“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申请表”及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交所在区、市外经贸局初审;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要求用A4纸装订成册,内容包括:封面、目录、企业简介、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封底。封面和封底统一用铜版纸装订,请勿采用塑料硬皮材质。相关证明材料顺序按附件1第五条排序。
  四、区、市初审推荐:1.各区、市外经贸局要认真审核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就企业的资格条件征求本区卫生、环保、劳保等部门意见,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企业,按评审指标的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本区、市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推荐名单;2.对曾经入选商务部和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予以优先推荐,对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2008―2009年度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中未列入本次推荐名单的企业,应说明具体原因;3.通过市外经贸局网站(//www.boftec.gov.cn)登录“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申报系统”,对本区、市的推荐企业进行网上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11月31日前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外贸处)。
  五、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复评,根据得分情况,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2008-2009年度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经青岛市外经贸局政务网(//www.boftec.gov.cn)公示后发布。
  六、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参与此次青岛出口品牌的评选。
  联系人:尚红霞
  电话:85918113
  传真:85910276
  电子邮件:shanghongxia@qingdao.gov.cn 附件:关于印发《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青岛市出口品牌,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2005〕124号)及山东省外经贸厅等十部门《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工商局、市质监局联合发布《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实施方案》,请各区市、各部门、各行业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我市企业和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青岛市自主出口品牌,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八部委印发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十部门《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青岛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评选原则
  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评选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如企业需继续保留该称号,需重新提交申请。
  二、 评选机构
  由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青岛市培育出口品牌工作协调小组,在青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评选推荐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格条件
  申报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青岛市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经营状况良好。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零件、附件,见附件2)中,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工艺礼品行业的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其他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在受理中或过期均无效。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检疫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四、评审指标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国外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每拥有一项国外专利得3分,一项国内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国内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数量。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4分,一项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得2分。
  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以上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以上每通过一类认证得6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认证在受理中或过期均不得分;但如在重评换证期间,出具了有关机构认定审核通过、证书待发的证明材料,视为有效,可得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分)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20分)。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工艺礼品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其它行业企业上年度出口额达到600万美元得10分,每超过2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5分)。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5分,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10分)。农产品、日用消费品(不含家用纺织品)和工艺礼品行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得1分,每超过2000万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其它行业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得1分,每增加4000万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同一个海外市场注册数个不同商标的,计1分;在不同的海外市场注册一个或多个商标的,按所涉海外市场的数量计算分数,每在一个海外市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其中,在欧盟获得注册商标的(欧盟商标仅指根据CTMR(欧共体商标条例)规定的条件获得OHIM(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在欧盟25国内有效的商标),按满分10分计算;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获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注册的,以协定国数量计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生产性企业得5分,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出口免验、检验检疫一类监管。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省级为外经贸厅、工商局、质监局、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级为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上曾获得一个国家级荣誉称号得6分,曾获得一个省、市级荣誉称号得3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七)纳税情况(10分)
  企业年度纳税额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增长幅度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评选材料
  凡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在申请 "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原件备查,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申请表。(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书,境内外商标持有者名称须与推荐企业一致,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推荐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书,除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七)专利证书。推荐企业提交海外市场专利证书,除台湾香港澳门三地外,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八)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
  (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07年)及前一年度(2006年)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当地海关出具)。
  (十二)企业上年度纳税额、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出口额证明、纳税额、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六、评选程序
  (一) 申请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按照资格条件和评比标准,向所在区、市外经贸局(经发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 各区、市外经贸局要认真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指标进行初评,得分在50分以上的,方可被推荐列入本区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候选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 企业申报材料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评审指标进行重新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名单,经公示后对外发布。
  (四) 在有效期内,获得"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须每年3月底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出口品牌建设工作总结,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协调小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其称号。
  七、扶持政策
  "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在有效期内,将享受各部门有关扶持政策:
  (一) 市政府主管部门优先推荐获选企业参加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和"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评选。
  (二) 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53号)规定,对获选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按照该文件实施细则,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三) 获选企业参加青岛市组织的重点支持的境内外贸易活动和品牌推广活动,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政策和资金扶持。
  (四) 通过多种手段、利用多种渠道,对"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和获选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
  (五) 对符合参展资质的获选企业优先安排广交会、华交会和其他各类国内外热点展览会摊位。
  (六) 对获选企业在出口重点市场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所产生的费用,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七) 对获选企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和商务部确定的"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等各类资金的申报。
  (八) 优先向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推荐获选企业成为其"诚信企业",享受快捷通关措施。
  (九) 对出口品牌企业的资金奖励按青政办发[2008]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监督检查
  外经贸局将与海关、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工商局、市质监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获得"青岛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称号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企业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及在经营当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该企业当次称号及下一次的申报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2: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一、活动物;动物产品。
  二、植物产品。
  三、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四、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五、矿产品。
  六、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七、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八、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九、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框及柳条编结品。
  十、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浆;回收(废旧)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十一、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十二、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十三、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十四、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十五、贱金属及其制品。
  十六、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十七、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十八、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测、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十九、杂项制品。
  二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二十一、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附件3:青岛市2008-2009年度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申请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