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贯彻落实省政府《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围绕建设人民满意政府为目标,以推进“六大民生工程”为抓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使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
  2.基本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公众参与、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的各项工作,妥善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到2012年,全面落实依法保障公民权益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事业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民权益保护和实现程度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3.加强应急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市相关法规规章,加快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经过5年的努力,应急体系和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明显提升。
  4.加强食品药品和农产品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和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行县(市)区政府及市级主要监管部门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保证药品监管网络覆盖全市各县(市)区、乡镇和村。强化农产品质量源头管理,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主要农产品的监测、抽检。全面实施“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和示范县(乡镇)建设。经过5年的努力,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药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残留物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2008年起,全市药品供应网社区(村)覆盖率达100%;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实现全覆盖。
  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大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渔业捕捞交通、建筑施工、矿山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和治理力度。切实落实《宁波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宁波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和《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到2010年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明显下降,全社会各行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6.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健全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妥善处理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0%以上,“人户一致”率达到70%以上,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率达到95%以上。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深化青少年“导航工程”。深入开展打黑除恶、命案侦破、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等工作,着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落实《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经过5年努力,发案总数得到有效控制,破案率力争逐年提高,社会治安状况更加良好,公民社会安全感满意度保持在95%左右。
  7.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力度,切实落实《宁波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安全、生态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和约束性指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深入实施“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强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到2012年,城区餐厨垃圾收运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7%以上,努力完成各项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任务,全市生态质量和环境保护能力走在全省前列。
  8.加强征收拆迁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点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切实落实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严格违法用地处理和手续补证制度,建立和健全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土地承包仲裁调处机制。
  (二)依法保障公民社会权益
  9.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和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建立健全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制度,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经过5年的努力,城乡居民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完善。
  10.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管理。认真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不断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分类工时审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劳动定额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强化工资支付管理,严厉查处企业拖欠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经过5年的努力,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70%以上。工资拖欠、就业歧视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11.促进和规范教育事业。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做好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完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扶持农村、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厉查处教育违法收费行为。完善和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扶助制度。
  12.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按照建设“文化大市”战略目标,全面实施文化建设“八项工程”和新农村文化建设“十项工程”,完善城乡公共文化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利用、服务和管理,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着力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经过5年的努力,使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3.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化“青少年维权工程”。贯彻落实《宁波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快以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就业安置、法律援助及维护权益为重点的服务和管理网络建设。健全和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继续开展社区老龄工作“3587工程”建设,社区达标率达85%以上。
  (三)依法保障公民经济生活权益
  1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投诉体系,切实做好消费维权保护工作。2008年起,消费者举报投诉办结率每年保持在96%以上。
  15.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和行政性收费管理。全面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预案。依法推行价格听证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定价成本核算和公开制度,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推行行政性收费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及时调整不合理收费标准。2008年起,制定列入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并全面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16.加强规划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和落实规划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等制度。规范规划修编和调整行为,强化规划执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到2012年,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公告率、公开征求意见率均要达到100%。
  17.规范行政审批和投资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加强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探索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度,落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2008年起,全面清理对企业的各项政府性奖励政策,规范经济领域的政府奖励行为。
  (四)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8.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09年起,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政府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全面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监督和保障制度。
  19.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制度,积极推行重点领域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试点。到2012年,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全面实施。
  20.加强行政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加强效能投诉中心建设,畅通行政投诉渠道,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规范行政投诉处理程序,推行行政投诉处理责任制。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职责,开展信访工作规范化达标活动,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察督办,推行“网上信访”试点。到2012年,行政投诉处理率、信访事项办结率均要达到98%以上。
  21.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建立和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法律知识培训,试行村民自治监督制度、村规民约备案制度,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创建活动。经过5年的努力,实现村民依法自治的目标。
  (五)依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益
  22.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劳动争议、不动产权属争议、医疗事故纠纷、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劳动争议机制,落实各项调解制度,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到2012年,城乡社区和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不动产权属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处或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率达到90%以上。
  23.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建立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实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审判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健全司法建议处理反馈机制。到2012年,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保持在90%以上,行政复议生效决定、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率达到98%以上。
  24.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家赔偿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规范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保护等行政补偿标准、程序。
  25.加强法律援助。认真落实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措施,鼓励各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协调,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形成市、县、区 “1小时法律援助圈”。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到2012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落地”窗口建设率达90%以上,力争非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递增5%以上。
  三、有关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落实。各级政府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按年度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实行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年度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本地、本部门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行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
  27.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加大对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等资金投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海岛的财政支持。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职能有效行使。
  28.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以制定和完善依法保障公民权益为重点,科学安排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订程序、方式,采取多种手段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全面实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9.重视公民社会评价。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持和保障各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行动。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各牵头部门要建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社会评价制度和测评机制,为改进实施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