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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08]10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深入分析当前的就业工作形势,进一步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要认真分析近几年就业形势发生的新变化,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的新挑战,准确把握本地区就业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今冬明春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从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就业、引导农牧民转移就业、改进和加强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完善政策,加大投入,落实相关保障措施,集中力量推进实施。
  二、主动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给就业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影响就业的行业、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的基本情况。对于破产企业员工和困难企业被裁减人员的安置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对于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要制定失业调控预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对于促进就业的作用。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适当提取一部分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提取比例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额度的50%,纳入盟市就业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统一使用。提取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地区,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调剂补助。
  四、鼓励全民创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增加各级担保基金总量,加强与金融单位的有效协调,在保证信贷资金正常回收的前提下,鼓励从各地实际出发,扩大小额贷款扶持范围,提高对各类创业人员的贷款扶持额度。自治区增加担保基金的措施及扶持、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城镇“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及新的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力度。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全面加强对农牧民转移就业的引导扶持,并对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开展专项援助。
  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就业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引导和组织各级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就业培训。鼓励和推广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就业培训工作;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选择具备良好的教学、实训和管理条件,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各级政府的就业培训基地,并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盟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不同工种和人员的培训、鉴定成本,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职业技能培训每人补贴不低于800元,创业培训每人补贴不低于1000元。改进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方法,推行培训补贴与受训人员的就业效果挂钩浮动。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效果考核评价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培训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劳动合同期限延长1年,每人增加补贴200元。培训补贴的具体拨付使用办法,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工作,建立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并纳入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中心)及其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劳动、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服务。
  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着力强化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功能,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并从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考核评价办法等方面,完善相关保障措施,以适应就业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在进一步抓好街道社区、苏木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的同时,全面建立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制度,并落实必要的经费补贴。有计划地搞好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和就业培训基地建设。
  九、进一步规范就业基本信息动态管理、失业登记程序、就业困难群体认定办法及其它基础性工作。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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