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审核换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资质证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 2008-11-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煤管[2008]32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
  为了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等技术服务行为,提高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指导、帮助和促进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更好地为广大煤炭企业服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核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核换发工作(以下简称换发资质证书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市煤炭行业协会在市经委的指导下负责衔接相关具体工作。
  二、换发程序
  (一)申请。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在申请表上加盖初审单位公章。在重庆市辖区内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文件送重庆市经委,其他相关资料送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申请资料由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审查、核实,并提出是否合格的书面意见。实地抽样检查由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根据资料审查的情况,提出是否需进行实地检查的建议,报市经委确定。
  (四)确认。市经委根据书面审查意见和实地检查情况,对有关单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进行确认,并换发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总量控制。进一步整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技术服务力量,重庆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总量按国家要求控制在20户以内。
  (二)基本要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4.具有采矿、矿建、机电、通风、地质、测量、运输、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最低不少于2人;
  5.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6.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7.与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
  8.符合国家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总量控制要求。
  (三)同类合并。在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具有共同上级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的,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资质。
  (四)不得兼职。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准许在一个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五)业绩优先。曾取得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但无实质性工作业绩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核换发资质。
  (六)合法真实。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弄虚作假骗取核定资质证书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七)建档备查。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要建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档案,明确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自动弃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审核换发工作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1: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表(略)
附件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名单(2006年)(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