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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共资源统一进招投标平台规范交易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4 生效日期: 2008-11-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8]1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防止资产流失,推进廉政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公共资源统一进入市、县招投标中心规范交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公共资源统一进入招投标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是加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统一进场公开交易,可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推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产生,进一步促进廉政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托市、县招投标中心这一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和公共资源的保值增值。
  二、明确统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范围
  下列公共资源必须统一进入市、县招投标中心相关交易机构交易。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产权、实物资产和债权,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集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实物资产、债权的有偿转让,资产的有偿租赁;
  (三)公用设施冠名权、排污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及出租汽车营运权等各种政府特许经营权、使用权的取得或转让;
  (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物品;
  (五)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土地、矿产、森林等权属的取得;
  (六)涉及国有(集体)权属的其他有偿使用的交易品种和相关公共资源衍生权的转让。
  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有土地、矿产、森林等权属的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督促交易项目统一进场。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规范交易,确保公共资源统一进场规范交易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规范项目交易操作程序。
  公共资源统一进入市、县招投标中心进行规范交易,必须提交权属证明,并按照市、县招投标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申请登记、挂牌公示、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等程序进行。
  (三)强化交易过程监督管理。
  对公共资源统一进入市、县招投标中心相关交易机构交易的行为,市、县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管,共同督促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四)严格公共资源变动登记制度。
  对申请公共资源转让变动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市、县招投标中心相关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方可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凡违反本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不得办理变动登记手续。工商、建设等部门在受理变更登记时,除要求单位依法提供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交市、县招投标中心相关交易机构所出具的交易凭证。不能提交上述文件资料或其他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
  (五)加大对违规交易的查处力度。
  对不按本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场外交易或与交易相关方恶意串通而造成资产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害国家合法权益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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