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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0 生效日期: 2008-11-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本人拒绝求助或不愿接受救助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二、依法开展救助工作
  (一)救助对象。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救助内容。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内容的救助: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健康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科学文化、基本技能培训。救助工作实行实物救助,不提供现金。
  (三)救助程序。对有受助意愿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其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要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流浪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先送救助定点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救治后(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再移交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
  (四)救助分工。市辖各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救助,各区民政部门配合实施;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本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公安、民政、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或接到群众报告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后,要告知其向救助管理部门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部门;对流浪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并会同其将患者送相关医院救治。收治病人的医院要及时进行救治,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查明病员身份。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履行相关报告手续,病员病情得到控制后,由救治医院出具书面证明,移交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院方通知其亲属办理有关医疗手续。
  各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要求,制定辖区的具体救助办法,做好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县(市)新建救助管理站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全面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一)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救助管理部门要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二)做好受助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要建立受助人员财物、作息、防疫等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服务。受助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后,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其它物品由救助管理站保管,受助人员离站时交还。受助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救助管理站的作息制度,对擅自离站的视同放弃救助。要做好站内卫生防疫工作,严防发生传染疫病,发现受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有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救助期限1次一般不超过10天。6个月内,同一人在本市范围内受助不得超过2次。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离站时,要履行离站手续,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其行动。但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的,须经救助管理站同意。
  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给受助人员乘车(船)凭证。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部门要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不资助交通费。我市流出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本市范围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单位、住所地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历城等6区内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同意后送市社会福利院供养;各县(市)由民政部门送当地敬老院及福利机构供养。
  (三)建立救助对象备案制度。救助管理部门要对求助人员和受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归入档案。建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外和责任事故的,各级各部门必须立即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必要时可越级上报。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受助期间受助人员死亡的,辖区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并拍照建档。对身份不清的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并及时报告民政和公安部门,由公安司法部门做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四、强化救助经费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救助工作经费的管理。
  救助站开支的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部门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费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救治,所需费用在救助站医疗专项经费中列支。
  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政府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站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加强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济南铁路局济南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济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重要地段标示牌设置等工作,为救助工作提供便利。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在救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阻碍救助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重点管理区域。卫生部门要制定有关规定,指导、监督急救医疗中心和定点医院的医疗救治工作,保证受助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得到及时医治。铁路、交通部门要及时优先解决好受助人员返家的车(船)票,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教育部门要指导、配合救助管理站(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做好流浪儿童义务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制止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维权、教育培训等行动和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与救助管理。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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