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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0 生效日期: 2008-11-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8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做好全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突出扶持重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今后5年,全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战略,坚持劳动者自愿、市场引导和政府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扩大创业扶持对象,拓展创业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社会环境,形成创业舆论氛围,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
  主要任务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组织管理体系,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制度和政策,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创业、人人支持创业、人人爱护创业的热潮;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数在新增就业中的比例大幅增加,使创办企业和项目的成功率和稳定率大幅提高;使全省50%以上的地级城市成为创业环境好、创业人才多和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大的创业型示范城市。
  (二)突出扶持重点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紧密结合本地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研究确定劳动者创业的扶持重点。在人群划分上,注重抓好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创业活动;在产业类型上,坚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重;在企业规模上,坚持扶持中小企业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并举;在经济类型上,注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创业者积极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围绕我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的需要,对经济基础良好、人才资源丰富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重点发展现代物流、商贸旅游、电子信息、商务会展、中介服务、金融等产业,注重鼓励和扶持留学回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辽西北地区,着重鼓励和扶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投资小、见效快、安置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
  (三)放宽市场准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即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创业主体进入。支持创业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放宽资金准入,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实际,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四)简化审批程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节约办事成本,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一次告知、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为劳动者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省、市政府确定的创业带头人要开设专门窗口,实行“一对一”服务,全程帮助和领办相关手续。
  (五)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收费项目要严肃查处。对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最低限额收取。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卫生、税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落实促进创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解决创业场地
  各级政府及其规划、城管等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创业者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创业用地的保障工作,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要留有一定比例的标准厂房作为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盘活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低租、廉租的经营、办公和生产服务场所。
  (七)完善财税金融政策
  资金问题是促进创业的重要因素。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解决创业者初创和发展的资金瓶颈。
  1.给予税费优惠。要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鼓励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降低创业税收门槛,将营业税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至5000元。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由财政、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研究确定鼓励从事个体经营和实现自主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制定更为优惠的扶持政策,对国家限制性产业、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在国家规定幅度内的减征应纳税款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抓好监督落实。
  2.加大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吸引、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创业投资领域。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要加大银行贷款投向的监督检查,引导和督促其每年新增贷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自主创业。各级政府对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增加幅度较大的商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励政策。要结合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切实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的扶持作用。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残疾人、低保人员、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2008年以来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积极开办鼓励创业的贷款项目,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借款资金、青年创业基金、巾帼再就业资金、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和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妇女、高校毕业生和棚改回迁居民等各类人员实现自主创业。
  3.实行创业补贴。创业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达到规定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2000元至4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服务补贴。
  (八)增加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用于就业、扶贫、支农、服务业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扶持开发区、积聚区建设、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和扶持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以及用于科技创新、大学生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资金,凡是能与创业相结合的,要优先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增加对就业和创业的资金投入。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咨询、开发、培训、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支出,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投入,2009年年底前,各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九)强化创业保护
  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得干预其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其创办实体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创业软环境建设。不得强制要求参加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和各类评比、考核等活动;不得为中小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对省、市认定的创业带头人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严格限制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活动。建立省、市创业保护投诉渠道,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各类创业侵权行为。
  三、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要加强创业培训工作,在全社会建立覆盖城乡、多层次、多渠道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体系,帮助更多的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培育创业意愿和创业精神,掌握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提高创业能力。
  (十)扩大培训对象范围
  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结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需要,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熟悉有关政策法规,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逐步实现自主创业。
  (十一)扩大培训领域
  1.创业培训进社区。将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集中到街道、社区,组织专家、教师授课,将创业培训送到失业人员家门口,方便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2.创业培训进校园。高校要将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作为选修课引入课程体系,开设创业教育课,增加创业实训内容,将学历教育、职业教育与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增强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3.创业培训进乡镇。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并增加创业培训师资力量,注重培训班质量监督和管理。
  4.创业培训进部队。政府有关部门要与部队协调做好即将转业退役军人的创业培训,帮助转换角色,增强创业技能。
  5.创业培训进中心。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建立的帮扶中心在服务范围内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技能培训,转变就业观念,积累创业经验,增强创业本领,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二)提高培训质量
  要从加强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增强培训机构能力,提高创业培训质量。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其按规范标准组织教学。要扩大教师选拔范围,改善教师素质结构,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和质量考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和教学效果。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要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实效性。要根据不同群体、不同阶段的创业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三)建立孵化基地
  各级政府要通过多方投资方式,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要整合资源,劳动保障、教育、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开放孵化基地,并努力提高孵化基地建设水平。沈阳、大连、鞍山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要达到一次性接受创业户数30户以上,其他市要达到15户以上,县(区)要达到5户以上,各产业园要达到10户以上。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进行孵化培养,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提高创业稳定率。鼓励高校与所在地政府、企业合作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引进、项目推荐、财税法律咨询和物业服务等配套服务。
  四、强化创业指导,完善创业服务
  (十四)搭建创业平台
  各市、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内部调剂力量,充实专门人员,强化创业指导和服务职能,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提供“一条龙”创业服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平台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安排专人为辖区内的劳动者创业提供专项服务。积极推进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由有创业经验、熟悉政策、热心服务的优秀企业家、行业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法律专家以及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讲师团,经常深入“校区、社区、园区”,通过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及时、有效地解决他们在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高校要通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开展普遍的创业教育,加强创业指导和服务,经常邀请专家、校友与学生进行创业经验交流,鼓励大学生在校园内进行创业实践和锻炼。
  (十五)建立创业项目库
  各市、县(区)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荐介绍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服务。发展从事创业项目筛选、评估、推荐的市场中介机构。创业项目要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经专家论证可行后,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要向社会征集“年轻化、技术化、小型化”的适合大学生创业的优秀项目,纳入高校创业项目库。各市和各高校的创业项目库要统一报省,建立全省创业项目资源库,依托“辽宁省就业培训网”,实现全省联网,资源同步共享。做好创业项目库的动态维护,畅通项目信息,降低创业成本,加快创业速度,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
  (十六)完善服务内容
  要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加强和规范创业开发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完善开业指导、筹资融资、信息咨询、企业孵化、法律服务、认证认可、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要吸纳各类社会评估机构参与论证评估,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要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要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各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优势,开发校园创业网,开设大学生创业论坛,鼓励创业指导专家与大学生在网上进行实时交流与指导服务。要将创业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行政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以及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辅导等服务。
  (十七)提供用工服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创业者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创业服务。加强创业企业的员工培训。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的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有针对性地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便利条件,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开展创业工作,将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各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对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要逐级将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实行目标任务考核。省在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将与各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挂钩。
  (十九)搞好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重点推进就业增长型就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的创业服务,落实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挂牌保护等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以创业带动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对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筹集用于促进创业的扶持资金,及时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经费。建设、土地管理部门要帮助创业者妥善解决生产经营场地问题。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教育、科技、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在场地、资金等方面支持全民创业,特别是促进高校毕业生、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创业活动。环保部门要加快对创业企业的环保审批效率,对于符合所在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简化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卫生部门要理顺程序,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依法做好卫生许可及年审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要简化创业企业的消防审批手续,对轻微的消防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各经办银行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简化贷款业务流程,为创业者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贷服务。县区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行业发展定位,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措施,形成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特色。街道社区要贴近创业者完善创业服务,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
  (二十)加大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公开办事程序,普及创业知识,宣传开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倡导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拓创新的精神,营造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树立创业光荣、致富光荣的全新理念。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介绍成功案例,宣传突出事迹,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鼓励的良好舆论氛围。
省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中小企业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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