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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灾后农村自建住房抵押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0-2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切实推进农村房屋流转,搞好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8]2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灾后农村自建住房的抵押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或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的房屋,农户以重建房屋产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贷款的,可到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二、办理灾后农村自建住房抵押登记,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一致。
  三、以拟建房屋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组织同意房屋抵押的证明;
  (八)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九)其他必要材料。
  四、以在建房屋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组织同意房屋抵押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五、以已建成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抵押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组织同意房屋抵押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同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对不予登记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自房屋能够进行所有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到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八、办理灾后农村自建住房抵押权变更、更正、异议、转移、注销登记等,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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