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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房产管理局:
为加快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切实推进农村房屋流转,搞好农村房屋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8]2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灾后农村自建住房的抵押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或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的房屋,农户以重建房屋产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灾后农村住房重建贷款的,可到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二、办理灾后农村自建住房抵押登记,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一致。
三、以拟建房屋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组织同意房屋抵押的证明;
(八)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九)其他必要材料。
四、以在建房屋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借款合同;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组织同意房屋抵押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五、以已建成房屋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抵押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组织同意房屋抵押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同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对不予登记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七、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自房屋能够进行所有权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到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八、办理灾后农村自建住房抵押权变更、更正、异议、转移、注销登记等,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