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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8 生效日期: 2008-10-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8]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辽各金融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制定的《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辽宁省金融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春耕备耕,增加“三农”信贷投入的通知》(银发〔2008〕1号),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思路和重点工作把握信贷投放重点
  驻辽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经济薄弱领域的信贷支持。对政府筛选推荐的重点扶持企业,优先考虑信贷支持。尽快退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的存量贷款。
  (一)加大县域园区建设投入。要择优介入规划合理、具有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好的园区建设。一是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交通、电力、公用设施、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需求,为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支持园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要大力支持和参与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寻找优质客源,及时为其提供信贷服务,实现资本与资源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三是要切实支持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规模企业配套产业等优势产业,提高产业聚集度,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四是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支持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现代服务业和主导产业互动、协同发展。
  (二)大力支持现代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重点突出支持设施农业、畜禽业、渔业和林业四大支柱产业及其龙头企业的发展。积极倡导“公司+基地+农户”等产业模式,支持能带动高起点、外向型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支持依托当地资源优势,能带动千家万户农民增收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支持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营产品优势处于成长期的特色农业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龙头企业。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充分满足其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及流动资金的合理需求,尽快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促龙头”的良性发展格局。
  (三)不断改进对县域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一是要探索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充分考虑对业主的资信状况、产品的市场定位、贷款偿还情况、纳税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小企业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提供便于操作的信用评级依据。二是采用中小企业信贷授信管理办法。简化授信业务程序。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县域中小企业应给予办理短期信用贷款业务。三是适应中小企业销售资金分期回流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偿还计划,缓解企业集中还贷或资金调度上的压力,配合企业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二、完善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信贷授权授信制度。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各地经济环境、基层行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环境和客户经营状况,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增加授信品种。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探索实行综合授信制度,将贷款、商业汇票、担保、贴现、信用证、保理保函等品种纳入“一揽子”授信额度内,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品种的需求。
  探索新的贷款担保方式。按照“务实、有效、灵活”的原则探索适合县域客户特点的担保政策。积极探索开展以土地使用权、林权、农副产品储备、应收账款、股权、专利权等为抵(质)押品的贷款,扩大抵押物范围,解决县域企业担保难的问题。鼓励和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对权属和物品进行抵押登记的制度。对资信状况良好、确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可以适度发放信用贷款。
  建立健全信贷约束激励机制。将积极开拓市场与规避风险并重。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信贷员营销、管理贷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其主动挖掘、选择信贷需求。对重点优秀客户和优质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逐步建立起集营销、评审、咨询为一体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体系。充分运用贷款浮动利率政策,建立科学、符合实际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在县域内增设分支机构。金融机构要合理摆布服务网点,不断扩大对县域经济服务的覆盖和辐射面。经营网点要优先向重点地区延伸。
  积极开办票据业务。商业银行可充分合规利用票据业务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对取得合格票据的客户,银行可依法予以贴现。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其试办商业承兑汇票。
  积极改进结算服务手段和方式。大力推广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个人支票业务,为企业提供多种便捷的支付结算工具。强化支付结算管理,节省在途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开银行结算方式、业务处理时间和收费标准,接受企业监督。
  完善外汇管理服务体系,推动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大力开展边贸本币结算业务,完善边贸结算基础设施,积极鼓励边贸企业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提高金融服务科技含量。继续完善大额支付系统,积极推广小额支付系统,构建现代化支付体系。安全高效地做好现金发行、供应和回笼工作,充分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需要。
  四、各金融机构要找准自身市场定位,切实发挥各自优势
  农业银行要努力成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骨干和支柱。稳定和发展在县和农村地区的网点和业务,进一步强化为县域经济和“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责任。充分利用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优势,更好地为县域经济服务。
  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不断推进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争取和落实农信改革扶持政策,逐步消化历史包袱。广泛拓展资金来源,壮大支农资金实力。继续推行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覆盖面,合理确定期限,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探索农户大额贷款的发放,积极支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增加农村工商业信贷投放,适应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宣传辽宁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项目等方面成果,争取在信贷规模、授信审批等方面向辽宁倾斜,并积极拓展县域经济的信贷业务。
  盛京银行、大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次级债、跨区域经营、上市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增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实力,使资金更多地用于县域经济。同时,积极探索发展“社区银行”工作机制,推动产品创新,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信贷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农业发展银行在认真履行政策性职能的同时,要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网络改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应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利用自身优势,提供稳定的中长期开发性信贷业务。进出口银行要优先安排并加大对县域企业进出口经营的信贷支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发挥其城乡覆盖面广、网点多的优势,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同时转变经营观念,加快商业银行制度建设,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积极稳妥地做好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工作,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推动经营较好、有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空间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为县域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积极推动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申请设立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县域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根据企业规模、信用以及融资后资金的用途,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县域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加快构建区域性资本交易市场,推动产权顺畅流转。建立健全创业投融资机制,支持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境外机构投资和贷款。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县域经济
  六、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
  进一步加强县域经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努力提升地区金融竞争力和资金吸引力。继续开展金融生态状况评级,推动金融生态环境改善。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开展信用企业、信用园区评比活动。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协会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有序竞争的信贷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
  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改善维护金融债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积极争取司法部门对维护金融债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大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债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交流维护金融债权信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督促改制企业落实银行债权,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并加大执法力度。
  推进县域征信体系建设。重视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县域商业银行要及时登记、上报借款人信息,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充分利用系统查询有关信息。扩大信用数据采集范围,加强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资金营运状况的监控。以农户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大力推动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七、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一是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建立经济金融形势分析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工作动态、有关信息和形势变化。做好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提高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的有效性、针对性。二是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推进政府、银行、企业合作,促进项目与资金的衔接。三是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合理安排发放支农再贷款,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要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涉农的商业汇票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
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监局
大连银监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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