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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07 生效日期: 2008-10-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旅[2008]149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各保险公司
  近年来,上海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为消除安全隐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和辅助管理职能,努力保障广大游客及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总体上保证了旅游业安全有序发展。但是,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承保保费日益走低、合理赔付无法保障、市场竞争不够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精神,现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旅行社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旅责险”)统保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动、商业运作”的原则,立足本市实际状况,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稳步有序地推进旅责险统保工作。
  二、工作目标
  旅责险统保工作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旅行社。通过推行旅责险统保工作,一是促使旅行社强化旅游安全意识,有效预防旅游责任事故的发生;二是通过改革现行的旅行社责任险制度,实行统一投保、规范缴费、有效理赔,使其更加合理、有效地保障旅行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引导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作用,提供优质理赔、分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市旅责险统保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上海市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雯上海市副市长
  副组长:道书明上海市旅游委主任
  邓雄汉市保监局巡视员兼副局长
  成员单位包括:市旅游委、市保监局、市旅游行业协会、市保险同业公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保工作的开展。
  四、工作步骤
  旅责险统保工作主要分以下几个阶段实施。
  (一)统一思想动员阶段(2008年10月上旬)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建立旅责险统保制度,是对旅行社安全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应当积极配合市旅委和市保监局做好有关组织和协调工作。市旅游行业协会和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旅责险统保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将统保方案充分征求旅行社的意见,得到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可通过召开理事会或者以授权书的形式,明确旅游行业协会代表各旅行社开展旅责险统保工作。推行旅责险统保制度,要进一步落实旅责险的条款,实行费率和保费达标。
  (二)招标准备阶段(2008年10月中旬)
  开展旅责险统保工作要实行招标。由旅游行业协会制定旅责险统保招标工作办法,并制定招标书。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的内容应明确提出:1.哪些保险公司具有投标资格;2、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费计算标准;3、旅行社填报营业收入和接待游客人天数的要求;4、保险公司费率计算的主要依据;5、个人人身赔偿的限额和总保额;6、保险服务方案等内容。
  (三)招投标阶段(2008年11月)
  旅游行业协会出面代表本市旅行社开展旅责险招投标工作。旅游行业协会成立专家组对各保险公司的投标书情况进行评比。招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一定要体现出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服务优质、保障齐全等条件。评比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方案。经过评比,确定1-2家保险公司及其保险方案(包括保险条款、服务方案、承保模式),并公布招标结果。
  (四)全面实施统保阶段(2008年12月)
  1.旅游行业协会要召开全系统的推进工作会议。将招标选择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方案作具体介绍,监管部门将对统保工作提出工作要求。
  2.统保工作要与旅游诚信建设相结合,市旅委将在现有的诚信平台上公布各旅行社的投保情况,并与年检工作有机结合。
  3.保险公司应制定投保及理赔流程和保险手册,与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开展旅责险统保工作。
  4.成立旅责险事故纠纷协调中心。探索建立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相对独立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节机构,快捷有效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以便保险公司能按合同约定依法理赔。
  (五)总结阶段(2009年1月)
  2009年度的旅责险统保工作结束后,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工作领导小组要对统保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和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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