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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8 生效日期: 2008-09-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彭水府办发[2008]170号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彭水自治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渝办〔2008〕13号和渝办〔2008〕54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杜绝非法矿井,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杜绝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引发安全事故,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二、工作职责
  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煤炭管理部门牵头,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供电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打击本辖区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建立打击取缔非法及违法生产煤矿和监管责任体系,乡镇长是打击取缔非法及违法生产煤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打击取缔非法及违法生产煤矿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打击取缔非法及违法生产煤矿工作。
  (二)煤矿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监管,对停产整顿煤矿进行验收;负责督促乡镇政府关闭非法煤矿、炸毁矿井、填平井筒,没收非法所得,将涉嫌犯罪的非法办矿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向县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并抄送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煤炭资源和煤矿开采秩序的监管,严肃查处合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配合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需要停产整顿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凡未通过整顿验收,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吊销或注销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应关闭的煤矿,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及时责令采矿许可证过期煤矿停止生产,并抄送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部门。
  (四)公安部门:负责非法煤矿和违法生产煤矿的民爆物品的堵控、追缴和查处;负责非法开采有关案件的侦破和涉嫌犯罪人员的抓捕;对煤矿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违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被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抄送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部门。
  (六)供电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供应电力;对依法关闭的矿井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七)监察部门: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监察,负责对参与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和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责任追究
  凡出现以下6种情况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通知》(渝办〔2008〕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100万元罚款。同时,对非法煤矿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撤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对违法生产煤矿,由有关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采取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或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等措施。
  (二)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参与组织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生产的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的有关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对私自到非法煤矿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三)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
  (四)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报请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煤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要停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煤矿证照颁发和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行政区域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为非法违法煤矿充当保护伞,违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煤炭、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供电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集中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情况,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送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煤炭局,电话:78849476)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今后每季度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二)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县煤炭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的不得准许开工建设;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的,不得准许投入生产。县煤炭局要加强对全县煤矿安全的日常性监督检查,重点监督以下五类矿井按要求进行整顿,即: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煤炭局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三)依法行政,联合执法。县煤炭局要会同国土、工商、公安、安监、监察、供电等部门,组织开展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井的联合执法。对关闭取缔的矿井要依法关闭到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提出申请未被受理和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矿井,以及其他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由原发证机关同时暂扣或收回相关证照。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盗采区、煤矿区,建立健全各级监控网络和长效监督机制,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坚决做好防范工作,防止非法小煤窑的死灰复燃。各产煤乡镇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召开煤矿安全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和检查煤矿安全。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五类矿井和关闭矿井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2008〕13号)文件的规定,按每组3―5人监管2―3个矿的方式向所辖行政区域的“五类”矿井(先关闭后整合矿井、停产整顿矿井、事故整改矿井、改扩建矿井、新建矿井)派驻“一对一”监管组,及时增补煤矿监察员及“一盯一”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巡查和监管工作。
  (四)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将容易发生非法盗采的区域作为重点,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特别是夜间的巡查。一旦发现非法盗采活动要及时处理,将非法盗采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防止非法盗采活动的滋生漫延。县煤炭局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10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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