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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 2008-09-26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文号: 市府办发[2008]6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六盘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关系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县、特区、区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一定程度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为切实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8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和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纠办发〔2008〕2号)要求,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广大参保人员。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大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数额,尽力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二、主要内容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围绕规范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申报、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纳(划拨)和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及不及时纠正少报、少核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二)不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为个人账户计算利息、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个人账户不能及时记录,影响经办管理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将结余基金及时转存定期和购买国债,致使基金长期大量活期存储,影响保值增值造成基金隐性损失,以及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一直得不到解决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专户,致使社会保险基金不能及时归集,以及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专户没有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和开展相应工作的问题。
  (五)社会保险不按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支付项目,医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基金的问题。
  (六)未按贵州省2000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移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按规定开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基金,违规挤占、挪用、出借、贪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方面的问题。
  (七)不按要求建立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监督人员,致使基金监督工作无法开展,内控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力、发生截留社会保险费和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
  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于2008年9月起部署实施,至2009年9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2008年9月30日前)
  成立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安排部署和督促检查全市专项治理工作。
  组 长:徐毓贤(市人民政府)
  副组长:钟承智(市人民政府)
  赵 敏(市劳动保障局)
  王国宁(市监察局)
  成 员:黄 河(市劳动保障局 )
  宋作丽(市民政局)
  蒋泽川(市财政局)
  张勤荣(市审计局)
  孙海霞(市卫生局)
  卢 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李明乾(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
  冉启华(市社会保险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黄河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各有关单位抽人组成。
  各县、特区、区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结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3月)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分解任务,统一安排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一是要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立即纠正的要尽快纠正,不能立即纠正的要制定计划,限期整改纠正。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是针对以前和现在审计发现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违规问题,积极完善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措施,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并分级备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4月―7月)
  2009年4月为各县、特区、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所属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中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2009年5月为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各县、特区、区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由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带队。
  2009年6月―7月,迎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8月―9月)
  各县、特区、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包括安排部署、自查自纠、检查验收阶段的做法和经验,重在检查发现的问题、治理的措施和整改的落实效果,以及今后工作打算等,于2009年8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情况,并结合检查情况,于2009年9月15日前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项治理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实际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商,相互支持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县、特区、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责任,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由各县、特区、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按月报送,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县、特区、区工作情况,指导和推动各县、特区、区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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