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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上报产前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夫精受精辅助生殖技术评审专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3 生效日期: 2008-09-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妇字[2008]731号
各盟市卫生局:
  今年2月,卫生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8〕11号),积极促进和规范全区产前诊断工作的开展。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前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夫精受精辅助生殖技术开展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卫生厅决定建立产前诊断中心、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夫精受精辅助生殖技术评审专家库,并对上述中心和相关技术进行评审和论证。请各盟市按要求上报评审专家成员名单,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业要求
  妇产科医师、超声检查医师、新生儿医师、遗传学医师(或检验科人员)。
  从业机构要求
  1.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医学院、卫校附属医院等);
  2.妇产科、新生儿科、耳鼻喉科专家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年分娩量在1000例以上;
  3.超声医师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超声检查室年产前检查量在1500例以上。
  三、专家个人资质要求
  1.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检验人员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
  2.职称: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3.从业时间:从事本专业至少5年;
  4.在从业机构中是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
  5.超声检查医师须持有专业从业资格证书。
  请各盟市卫生局于10月7日前将评审专家组成员推荐表报卫生厅妇社处。
  联 系 人:佟起龙
  联系电话:0471—6827989(传真) 附件:评审专家成员推荐表(略)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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