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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乌海仁康医院有限公司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3 生效日期: 2008-09-2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监字[2008]733号
乌海仁康医院有限公司
  应乌海仁康医院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卫生厅委托专家组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标准的要求,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现场设备以及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考核,决定批准乌海仁康医院有限公司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粉尘类、常见化学毒物类、物理因素)和职业病诊断(尘肺、常见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工作,并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要求申请单位严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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