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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9 生效日期: 2008-09-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举发[2008]1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号令),加强我省明码标价工作,完善明码标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明码标价工作的认识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是法律赋予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价格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对于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企业价格自律意识,提高物价部门社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与时俱进,用新的理念来认识并重视这项工作,要把明码标价工作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的各项制度
  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我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确保辖区内明码标价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力争在两年内城乡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达到100%的工作目标。要加强宣传,同时搞好与工商、商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协调市场监督多方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的明码标价工作情况将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考核的一项内容。
  根据新的经营业态和零售商业的新特点,现对标价方式监制权作进一步的明确。
  1.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的公示,按照《陕西省收费公示实施办法》执行。
  2.我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公路客运、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销售、卷烟销售的明码标价,按省物价局原有规定执行。
  3.连锁商业企业商品的明码标价,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4.其它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由县(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
  5.设区市所属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设区市物价局确定。
  6.国家和省上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开展明码标价专项治理活动
  鉴于目前各地明码标价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部分地方还存在较大差距,省局决定在年底前全省集中开展一次规范市场明码标价专项活动。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检查和规范,对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标价的行为要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应予以曝光。省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
  四、积极倡导推行明码实价制度
  倡导和推行明码实价是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约束机制,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地履行物价部门的职能。各地在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的基础上,要把国有控股商业企业实行明码实价作为重点。积极创造条件,倡导并鼓励更多商业企业做到明码实价。要注重培养典型,组织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活动。要研究制定落实明码标价的新措施和新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全省明码标价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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