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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4 生效日期: 2008-09-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合国资预算[2008]105号
委属各企业:
  经市国资委2008年第1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合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对所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三条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审批、调整、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经营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经营预算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经营预算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批准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
  (三)监督经营预算的执行,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四)对企业经营预算的调整进行审批;
  (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相关事项的审查。
  (六)对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本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编制本企业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并及时上报;
  (三)组织执行产权管理单位下达的经营预算指标。
  (四)对所属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认真做好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预算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内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规模及结构情况;
  (二)预算年度内经营情况,包括产值、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现金流量、利润、上交税金等;
  (三)预算年度内利润分配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
  (四)预算年度内重大资本性运营情况:
  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短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长短期投资等;
  融资:包括新增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结构及其来源、融资的成本费用等;
  产(股)权转让:包括转让方式及转让净收入等
  (五)需要列入年度经营预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经营预算应当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经营预算报表。具体科目和内容由市国资委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二)年度经营预算说明,包括下列内容:
  1.经营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2.年度经营预算的依据、方法以及重要的制度设计情况;
  3.主要经营预算指标的分析说明;
  4.保证经营预算执行的主要措施;
  5.可能影响经营预算指标的事项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报,原则上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报范围相一致。
  (一)经营预算年度内准备售出且持有其权益性资本在6个月以上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二)凡预算年度内新设立的所出资企业,应当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并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经营预算范围,须在年度经营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宣告重整的企业;
  (三)关停并转企业;
  (四)市国资委核准的其他企业。
第四章  经营预算的编制与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经济发展战略、规划,体现经营预算的导向性;
  (二)正确分析影响经营预算目标实现的主客观因素,提高经营预算的准确性;
  (三)列示经营成果和资本运营的重大事项,反映经营预算的重要性;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编制,确保经营预算的时效性;
  (五)遵照有关制度和规定要求逐项填列,保证经营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产权关系,组织做好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重点监管企业建立经营预算审核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的年度经营预算按照《公司法》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报告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评价,并经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
  (三)市国资委将审定后的年度经营预算以书面形式下达企业。
  (四)各企业对年度内预算指标进行分解,依据产权关系,逐级组织落实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五章  经营预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上半年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并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报经市国资委审批后,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的重大变更影响企业经营或投融资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企业经营预算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调整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由企业提出经营预算调整报告,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审批。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调整经营预算。
第六章  经营决算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于2月底前编制经营决算报告,并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经营预算指标考核评价体系,根据经审计的企业经营决算结果,对企业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奖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并视违规程度,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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