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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8]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加快创新强工步伐,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提升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推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0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创新强工,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节能降耗,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创新企业成长,支持创业公共平台建设,支持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品牌建设与质量提升。
  (三)强化效益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点带面,实现专项资金效果最大化。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四条 扶持方式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五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以及制造业研发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中介机构等。具体扶持对象按各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二)扶持范围: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体项目、产品和承担研发、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补助、奖励原则及标准
  (一)各单项资金补助奖励办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按照实际另行制定。
  (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三)下达到各县(市)的专项资金,各县(市)要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及年度扶持重点领域,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补助或奖励项目申报通知。具体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除纸质文件外,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各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初审,并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的除外),联合行文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进行联合审核,拟定补助的奖励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其中,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联合下达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对确定给予的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需各县(市)配套的,在各县(市)承诺配套后,市财政再将补助或以奖代补的资金下达到各县(市)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企业(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扶持项目中止机制。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组织开展跟踪检查或项目监理,对达不到进度要求的项目,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应及时予以中止,并视情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项目资金。
  (二)每年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工业项目(产品)的申报及审核结果,抄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每年对省、市财政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资金到位情况,确保专项扶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可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四)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经贸、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市有关部门要对有关项目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温政办〔2005〕2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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