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警支队市治超办《载货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9 生效日期: 2008-08-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交警支队、市治超办关于《载货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载货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要求,9月1日起至10月31日,我市将对载货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等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源头治理、依法严管、社会联动、标本兼治、创优环境、发展经济的要求,全力治理载货车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组织机构
  成立太原市治理载货车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继承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尹喜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纪委、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政府、市治超办、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整治工作政策研究、统计报表、会议组织、工作协调等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邢小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三、工作原则
  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严格执法与服务群众相结合、集中治理快速见效和稳步推进长效机制相结合。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至15日,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集中整治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9月16日至30日,全面开展集中整治,确保取得整治效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10月1日至31日,建立长效治理工作机制。
  五、职责分工
  (一)县(市、区)政府。强化对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加强对辖区煤焦企业、煤矿、煤场、沙场、石料场的监管,实行源头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运输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违法行为。
  (二)交通部门。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派驻运管人员深入煤炭、煤焦、冶炼、煤矿、沙石等厂矿企业、沙石料场,对运输装载行为实行源头监管检查;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加强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工商部门。查处非法改装拼装汽车(包括对发动机号、车架号的非法更改)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和非法生产买卖机动车号牌。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查扣的违法车辆进行严肃处理,走私车辆统一移交海关部门,盗抢车辆统一移交当地公安刑侦部门;对拼装报废车辆统一管理、集中销毁。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整治载货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整治工件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六)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整治工作宣传报道。
  (七)监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六、工作措施
  (一)开展宣传教育。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坚持正确导向,树立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促进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路检路查。交警支队要针对涉牌涉证违法车辆上路行驶的规律特点,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车辆的查控力度,认真核对机动车及驾驶人对新购机动车辆(7天内),督促其尽快办理上牌手续;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无牌无证车辆和假牌假证、挪用号牌车辆,进行登记暂扣;对盗抢嫌疑车辆,加以控制并移交刑侦部门处理。
  (三)规范处理程序。对集中整治中查扣的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挪用号牌机动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无牌无证车辆: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责令其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手续齐全后予以处罚并发还车辆。
  假牌假证车辆:扣留车辆、收缴假牌假证并追查其来源,能提供合法手续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后发还。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及驾驶证或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号牌车辆:收缴挪用号牌,对能提供合法手续的车辆,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发还车辆。
  报废车辆和拼装车辆:经查实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统一集中销毁。
  无法提供车辆合法证明或拒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经公告3个月后仍无法出具车辆合法证明或拒不接受处理的,按规定送交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交国库。
  盗抢车辆:移交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行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量化工作任务,把握时间进度,落实领导分片包干制、层级责任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加强检查考核,形成整治合力,严格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对“"养黑、放黑、收黑”问题严肃查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