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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8 生效日期: 2008-08-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深卫防发[2008]84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确保实现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08〕62号)和2008年8月21日广东省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生,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统一方案,贯彻落实
  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深圳市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全市统一方案要求,贯彻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二)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重点针对危害儿童健康的免疫相关传染病,采取适宜免疫接种措施,包括常规免疫接种和应急免疫接种,以降低儿童免疫相关传染病发病率。
  (三)服务公平,全程管理
  为体现卫生服务公平性,在深圳的所有适龄儿童(含暂住和流动)均为接种对象。预防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对象的全程服务管理。
  (四)政府承担,免费接种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用疫苗均为第一类疫苗。疫苗费、接种补助费由政府承担,预防接种单位为所有适龄儿童实施免费接种。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全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继续保持无脊灰状态,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进一步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
  (二)工作指标
  1.到2010年,全市适龄儿童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接种率以街道为单位达到90%以上。
  2.到2010年,全市适龄儿童流脑疫苗(包括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和甲肝疫苗接种率达80%以上。
  3.出血热疫苗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4.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目标人群接种率达到7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常规接种
  1.疫苗种类
  全市在现行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基础上,将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含麻疹疫苗成分的疫苗(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等4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常规接种。
  适龄儿童通过接种上述11种疫苗,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等12种传染病。
  2.接种对象及免疫程序
  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脑疫苗等7种现行的免疫规划疫苗,按照免疫程序,达到应种月(年)的所有适龄儿童(含暂住和流动),均为接种对象。
  甲肝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新纳入的免疫规划疫苗,自2008年9月1日起达到免疫程序规定的各疫苗各剂次应种初始月(年)龄的儿童均为免费接种对象,已超过各剂次应种月(年)龄的儿童,不予免费补种。
  受种儿童在一天内接种疫苗不得超过2种。第二类疫苗不能与第一类疫苗在同一天内接种。
  (1)乙肝疫苗
  接种3剂次,儿童出生时、1月龄、6月龄各接种1剂次,第1剂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
  (2)卡介苗
  接种1剂次,儿童出生时接种。
  (3)脊灰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2月龄、3月龄、4月龄和4周岁各接种1剂次。
  (4)百白破疫苗及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接种4剂次,儿童3月龄、4月龄、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与百白破疫苗程序相同。无细胞百白破疫苗供应不足阶段,按照第4剂次至第1剂次的顺序,用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不足部分继续使用百白破疫苗。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免费接种对象为200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满18个月以上的儿童。
  (5)白破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6周岁时接种。
  (6)麻风疫苗(麻疹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8月龄接种1剂次麻风疫苗,疫苗不足部分用麻疹疫苗替代。
  麻风疫苗免费接种对象为200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满8个月以上的儿童。
  (7)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疹疫苗)
  接种1剂次,儿童18~24月龄时接种1剂次麻腮风疫苗。如麻腮风疫苗不足,用麻腮疫苗替代;如麻腮疫苗不足,用麻疹疫苗替代。
  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免费接种对象为200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满18个月以上的儿童。
  (8)A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6~18月龄时接种2剂次,接种间隔为3个月。
  免费接种对象为2008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满6个月以上的儿童。
  (9)A+C群流脑疫苗
  接种2剂次,儿童3周岁和6周岁各接种1剂次。
  对在2002年9月1日~2005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以上的儿童免费接种1剂次;对2005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满3周岁以上的儿童免费接种2剂次,2剂次间隔≥3年。
  (10)乙脑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2剂次,儿童8月龄和2周岁各接种1剂次。
  (11)甲肝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1剂次,儿童18月龄接种。
  免费接种对象为2007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年满18个月以上的儿童。
  3.实施时间
  自2008年9月1日起,按照上述儿童常规免疫程序,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二)应急接种
  1.疫苗种类
  包括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和出血热疫苗。
  通过接种上述3种疫苗,预防炭疽、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等3种传染病。
  2.接种对象
  发生炭疽、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炭疽疫苗或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必要时,对重点地区的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
  炭疽疫苗接种对象为炭疽病例或病畜的间接接触者及疫点周边高危人群。钩体疫苗接种对象为流行地区可能接触疫水的7~60岁高危人群。出血热疫苗接种对象为重点地区16~60岁的目标人群。
  具体接种对象按照有关应急接种实施方案确定。
  3.免疫程序
  (1)出血热疫苗
  接种3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接种第1剂次后6个月接种第3剂次。
  (2)炭疽疫苗
  接种1剂次,在发生炭疽疫情时接种,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触者和病人不能接种。
  (3)钩体疫苗
  钩体疫苗接种2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并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做好宣传、培训、实施和督导等工作,组织落实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精神,并按照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和市物价局《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卫发〔2006〕117号)要求,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以确保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二)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认识。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政策,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就。大力开展儿童预防接种知识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参与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能力。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充实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业务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基层免疫规划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提高免疫服务质量。各区要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频次,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新的儿童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预防接种证管理和预防接种前告知工作。
  在适龄儿童办证时,预防接种单位应免费发放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前告儿童家长书;在每次接种前,接种单位应按告知记录本的要求进行详细询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填写并保存好接种记录。进一步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继续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尽量避免预防接种副反应的发生。
  (五)加强冷链建设,保障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需要,适时扩充冷链容量,完善冷链机制,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供应、分发、储存疫苗,认真做好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冷链监测和管理工作,确保疫苗冷链的正常运转。
  (六)规范免疫规划疫苗的使用管理和督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统一使用《广东省免疫规划疫苗进出库帐簿》和《广东省免疫规划使用注射器进出库帐簿》,认真执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与报告制度,加强免疫规划疫苗、注射器的建帐、使用管理和督导检查,保证免疫规划疫苗的及时供应,不得假借疫苗供应不足为由变相推销有价疫苗,同时严防免疫规划疫苗过期失效、流失或挪作他用。
  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免疫规划疫苗及配套注射器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当年需求计划汇总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整理后,提出当年全市疫苗使用计划,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局。
  五、督导评估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内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制定科学的督导评估方案,定期开展督导评估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我局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区免疫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附件1:广东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
年 龄
疫    苗    名    称     
乙肝
疫苗
卡介苗
脊灰
疫苗
百白破疫苗
白破
疫苗
麻风疫苗
(麻疹疫苗)
麻腮风疫苗
(麻腮疫苗
或麻疹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
A群流脑疫苗
A+C群流脑疫苗
甲肝减毒活疫苗
出生时
第1剂
1剂









1月龄
第2剂










2月龄


第1剂








3月龄


第2剂
第1剂







4月龄


第3剂
第2剂







5月龄



第3剂







6月龄
第3剂







接种2剂次,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8月龄





1剂

第1剂


18月龄



第4剂


1剂


1剂
24月龄





第2剂



3周岁









第1剂

4周岁


第4剂








6周岁




1剂




第2剂



附件2:广东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方法

疫  苗
接种部位
接种途径
接种剂量/剂次
备  注
乙肝疫苗
上臂三角肌
肌内注射
酵母苗5μg/0.5ml,
CHO苗10μg/1ml、20μg/1ml
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1剂次,第1、2剂次间隔≥28天。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卡介苗
上臂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皮内注射
0.1ml

脊灰疫苗

口服
液体疫苗2滴
糖丸疫苗1粒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百白破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
肌内注射
0.5ml
第1、2剂次,第2、3剂次间隔均≥28天
白破疫苗
上臂三角肌
肌内注射
0.5ml

麻疹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麻风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麻腮风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麻腮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乙脑减毒活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皮下注射
0.5ml

A群流脑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30μg/0.5ml
第1、2剂次间隔3个月
A+C流脑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100μg/0.5ml
2剂次间隔≥3年;第1剂次与A群流脑疫苗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甲肝减毒活疫苗
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
皮下注射
1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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