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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 2008-08-2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8]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在厦的工作生活,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2007年12月,由市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以下称为《暂行办法》),规范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行为,出租户乱收费的投诉明显减少,得到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欢迎。但是,《暂行办法》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部分出租户和外来务工人员还不大了解《暂行办法》;基层组织作用还没有得到发挥;收费单位的主动服务没有充分体现;管理部门之间的合力有待加强等。
  为此,市政府决定在近期开展进一步落实《暂行办法》的专项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专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暂行办法》各项内容全面落实到位,进一步营造和谐温馨的劳动用工环境,为厦门市“最受农民工欢迎的城市”增光添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专项工作方案
  为落实规范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收费政策,坚决治理出租房公用项目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近期开展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暂行办法》为蓝本,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发挥村(居)基层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合力,通过对《暂行办法》的周知性宣传和进一步落实,集中三至四个月时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和出租户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温馨的劳动用工环境,吸引和稳定外来员工,服务厦门市经济建设大局。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工作的重点对象主要为目前投诉相对集中的代收水电费加价问题。重点区域为岛内城乡结合部。要通过专项工作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暂行办法》的宣传普及不到位,二是相关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主动服务未能及时跟上,三是管理部门合力还未能充分形成,四是各相关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1日-9月30日)
  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暂行办法》。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知道《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印制《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等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出租户手中,做到所有出租房业主人手一份;并在外来务工人员比较聚集的地点张贴、分发。统一制作出租房公用项目收费公示表,督促出租房业主张贴。水电等公用事业单位主动宣传水电表分表到户、合表用电的费用标准、办理流程等,让惠民政策得到广泛周知,为落实《暂行办法》营造良好氛围,打好基础。
  (二)全面调查和主动服务阶段(2008年9月15日-11月15日)
  在前阶段宣传的基础上,以水务集团、电业局为主,各区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以村(居)为单位的落实《暂行办法》的调查工作。水务、电力部门相关人员入户发放调查表,村(居)工作人员和公安地段民警配合,对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全面调查,督促出租房业主自查自纠,摸清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突出问题、典型案例。水务、电力等公用事业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主动对接出租户,采用上门服务、集中受理等便民措施,宣传、受理有关水电表分表及合表用户申请等相关业务,落实惠民措施。
  (三)重点治理阶段(2008年10月16日-11月30日)
  针对全面调查及平时受理情况,由市物价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大力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抽查一部分租赁房屋公用项目代收代缴执行情况;对突出典型的投诉件进行重点查处,表明政府的重视和查处的决心、力度,加大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2月1日-12月10日)
  各单位认真总结进一步落实《暂行办法》的各项工作,对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加以整改、完善,各公用项目费用收缴的管理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方便缴费相对人,保护缴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加强调研,酝酿制定《关于规范出租房水费、电费结算行为的办法》。通过总结提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分工
  专项工作涉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以及街道、村(居)委会和各公用事业单位。各单位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
  市物价局为专项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承担方案制订、宣传材料印制、公示表制作、全面调查指导、重点整治协调、联席会议召集等综合协调工作。着手开展制定《关于规范出租房水费、电费结算行为的办法》的前期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周知性广泛宣传。
  公安部门协助开展入户调查,掌握出租房相关动态。
  劳动部门开展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维权等工作。
  市政园林局、电业局、广电局等要主动开展上门宣传、完善服务工作,参与重点整治。电力、水务抄表人员要负责宣传材料的分送以及调查工作,并督促各出租户落实公用项目收费公示表的张贴公布。
  各区要明确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根据辖区实际,组织各街道、村(居)委会深入出租户,配合开展全面宣传以及调查工作,督促业主按照《暂行办法》做好代收代缴项目收费公示,派人参与物价部门开展执法查处工作。
  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安排2-3次市直部门、区政府领导轮值接听市长专线,及时交办群众投诉、反馈结果。
  五、工作要求
  1.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落实《暂行办法》,关系到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切身利益,关系到厦门用工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关系到经济建设大局,增强开展专项工作的责任感。
  2.要明确目标,形成合力。落实《暂行办法》涉及市、区、街道乃至村(居)委会,市直多个部门参与。要明确工作目标,责任到人、细化分工;要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沟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3.要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等单位要积极介入,了解各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将出租房公用项目费用代收代缴投诉查处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参考依据。专项工作结束以后,各区政府、相关市直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市政府办公厅适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
附件: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出租户公用项目费用代收代缴行为,维护承租户和出租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出租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内符合居住要求的私房的出租人或出租代理人;
  承租户是指租用私房的来厦务工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 承租户的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费用需由出租户代收代缴的,出租户应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取,并按规定缴交,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加价赢利。
  第四条 出租户可根据承租户的需求为承租户向广电部门申请有线(数字)电视入网,由出租户代收代缴收视维护费。对成套住房出租的,出租户按数字电视每套每月18元(可含一个主终端二个副终端)、模拟电视每套每月12元的标准向承租户收取;对自建房屋或商品房分割单间出租的,出租户按每个终端每月6元的标准向承租户收取。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可由承租户自行缴纳或由出租户代收代缴。
  收费标准:由街道、社区保洁管理的,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4元,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10元;由物业管理公司保洁管理的,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征收1元,家庭独立租住暂住人口每户每月征收3元。
  第六条 管道燃气按实际使用数量计费,可由承租户自行缴纳或由出租户代收代缴。
  第七条 出租房的自来水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出租户应向供水单位申请分表到户;不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据对出租户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证明,供水单位按承租户每人每月5吨第一档水价标准进行收费。
  第八条 出租房的用电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出租户应向供电单位申请分表到户,供电单位按实际用电性质收费;不符合分表到户条件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依据对出租户管理掌握的信息出具证明,属生活用电部分,供电单位按合表用户电价的标准进行收费。
  第九条 供水、供电单位应配合出租户完善出租房的水电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水表电表“两个分设”,即商业用水用电与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分设;出租户与承租户的用水用电分设。
  对于商、住合用的出租户,其商业性用水用电与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应分设表计量。暂无法分开计量的,可按定比或定量核定值分开计费,供水、供电单位应定期对定比定量值进行核对调整。
  出租户与承租户的用水用电分设由出租户负责出资建设。
  第十条 对公共用水、用电部分,可由所有住户根据实际使用数量按比例公摊。公摊部分只能用数量进行分摊而不能提高单价进行分摊。出租户应加强对公共用水用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水电的跑冒滴漏、公共损耗。
  第十一条 出租户向承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应在醒目位置张贴公示以下信息:
  1.水、电、有线电视、生活垃圾处理、管道燃气等公用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公摊计算办法;
  2.总表分表(分户)用水用电数量、缴费金额、分摊公共损耗数量、金额等以及总表缴费票据(供水或供电单位出具票据);
  3.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道燃气的收费情况及缴费票据;
  4.物价、劳动保障、供水、供电、广电、环卫、街道等相关单位的查询及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时应出具写明公用项目费用数值、公共损耗分摊数量、单价的收条或收据,以作凭据。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承租户有权向出租户拒付公用项目费用:
  1.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无出具相应的收条或收据;
  2.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之前无进行公示或高于政府定价的(合理分摊损耗部分除外)。
  第十四条 物价、市政、广电、电业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偷水、偷电、私拉私接有线电视以及违反规定收取公用项目费用等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街道、社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工作,及时提供准确、详实的出租户管理信息和证明,并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广大承租户了解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租的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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