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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25 生效日期: 2008-08-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涌现了一大批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管理良好的新型住宅小区,改善了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但同时各地还有不少老小区,这些老小区存在着基础设施差、房屋老化程度高、物业费收费难等薄弱环节。为了提高我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2005〕131号)精神,现就我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要求
  指导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绩效评价,考核补贴;多方联动,业主参与”的原则,充分
  结合社区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社区新体制。
  总体要求:物业管理坚持属地政府为主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能;科学划分市、区、街道管理职权和任务,实现“权随责走,责随事转”的目标;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分解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管理业绩确定物业企业的补贴额度;建立市、区两级在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上的联动机制。
  二、加快体制创新,重心下移,切实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遵循“重心下移、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地要充分重视属地街道在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作用;针对老小区物业管理业态的复杂性和管理模式的多样性,在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要健全以属地街道为主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制定全市性老小区物业管理政策;加强对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推行规范化的服务标准;推广全市各地和兄弟城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先进经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各县(市)、区分管城建的副县(市)、区长兼任,小组成员由辖区建设、城管、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物业、街道或乡镇政府等部门组成,并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事宜。
  属地街道负责属地老小区日常管理工作:一是定期召开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小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业务上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二是在社区服务中心基础上增加物业服务职能。充分调动社区的工作积极性,积极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受理和协调业主的初级信访,监督物业企业的服务行为;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属地街道可以借助辖区内服务质量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力量,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实行就近服务,并给予成本补助。
  基层社区居委会要充分认识到老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是社区管理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积极指导业主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参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采取物业管理模式的老小区加强日常检查、人员培训工作,推行规范化的老小区物业管理标准,提高我市的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全面提高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在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推行中,各级政府应着力于规范管理单位的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服务质量,使居住在老小区内的广大市民能充分享受到优质服务。
  (一)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政府的意见,制定相应的老小区物业管理考核标准,明确考核指标,通过市、区两级考核来评定管理单位的业绩。
  (二)要将财务公开与服务标准公开相结合。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醒目处将业主委员会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公布,便于业主对照标准监督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同时,应明确小区公共经费及政府补贴经费的用途和使用程序,并每半年公布,使广大业主充分了解本小区的经营状况,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将政府监管同业主满意度相结合。在评定物业企业管理业绩时,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且每年作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并将业主满意度作为评定管理业绩的主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各县(市)、区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应建立辖区老小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属地街道、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在老小区物业管理投诉纠纷中的工作职责和处理程序,强化属地街道协调处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纠纷的作用;属地街道应建立物业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业主投诉,并积极探索由“属地街道、基层法院、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三方联动的物业投诉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使投诉纠纷能得到有效处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掌握和熟悉纠纷起因的基层优势,协助街道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产权单位等小区相关单位成立小区物业投诉纠纷基层协调小组,在属地街道的指导下减少小区内投诉纠纷的发生,防止纠纷的恶性扩大。
  (五)建立信用档案体系。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全市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体系,提高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也要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六)不断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担任评委;同时通过细化“事先告知、即时审计、重新选聘、及时移交、适当缓冲”等程序,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老小区的程序,确保老小区物业管理的交替有序进行,维护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四、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补助扶持体系
  当前在老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着收费标准低收缴率低、物业服务质量差、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积极性不高以致业主满意度低等问题。各级政府要从民生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的扶持措施,保障老小区物业管理长效运行。
  (一)将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资金计入老小区建设或整治成本,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工作不仅要注重于“住房的建设”也要注重“住房建后的管理”,通过相应的考核程序,用于老小区物业管理的补贴。
  (二)对管理老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优惠。
  (三)在传统管理模式中由市政、环卫、绿化等部门承担的工作职能和费用,在实施物业管理后应通过属地街道的协调和结算,经过相应的委托和考核程序划拨给管理老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实施考核后再补助的管理经费补助政策。在制订政府补助经费划拨办法时,将政府的奖励经费划拨与管理业绩相结合,通过建立和完善考核办法,建立信用档案体系,结合物业管理业绩,并根据“管理业绩越好补助经费越多”的原则,以奖代补,激励管理单位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五、加强自治力度,遵循民意,建立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在目前我市已基本形成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业主自治、平安小区管理”四种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市建委、市民政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对老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的探索,总结经验,加大各种政策扶持,要多种管理模式间相互平衡,充分尊重民意,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区业主的积极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来选择管理模式、管理单位、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具体管理事宜,并积极引导和鼓励业主及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实际创新管理模式,不宜采用政府大包大揽的“一刀切”管理模式。
  坚持业主自治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社区居委会协助物业企业的日常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履行职责,利用住宅小区完善的共建配套设施举办各项公益活动等实现社区基层组织和物业企业的资源整合,良性互动。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选择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模式,针对不同住宅小区的特点采取市场化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老小区无人管问题,提高物业管理的覆盖面。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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