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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8 生效日期: 2008-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沪交科[2008]243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组织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等单位制定的局技术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诚信评价规范》(试行),业经审查通过,编号为JTJ022-2008,自2008年9月1日起正式试行。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目  次
前  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2.1 一般交通事故
2.2 主流媒体
2.3 教练员排行榜
3 考核类别
4 安全带教
4.1 车辆安全防护装置
4.2 车容车貌
4.3 执行交通安全法
4.4 车辆事故
5 服务质量
5.1 规范教学
5.2 教练员排行榜
5.3 学员投诉
5.4 考试合格率
6 遵章守纪
6.1 交通行政处罚
6.2 行业管理规定
6.3 企业规章制度
7 社会评价
7.1 主流媒体曝光
7.2 各类先进
8 评价管理
8.1 信息来源
8.2 分值计算
8.3 等级分类
8.4 评价资料归档
8.5 评价周期
(附录A)教练员诚信评价考核表
     前  言
  为落实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诚信体系管理规定》和《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文件精神,加大对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规范、职业道德、教学质量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加强教练员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建设一支"爱岗敬业、带教规范、遵章守纪、举止文明、学员满意"的职业化队伍提供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培训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上海荣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上海高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上海军体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的考核项目类别、评价要求和评价管理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获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并在岗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教练员的诚信考核。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一般交通事故
  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2.2 主流媒体
  本市四报二台新闻媒体,即解放日报、文汇报、新民晚报、新闻晨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3 教练员排行榜
  培训机构根据行业协会制定的教练员评议指标,对其教练员进行评议排名。
  3 考核类别
  本规范包括安全带教、服务质量、遵章守纪和社会评价四个方面的评价项目和考核内容,详见附录A。
  4 安全带教
  4.1 车辆安全防护装置
  考核教练员的教练车安装的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有效。
  4.2 车容车貌
  考核教练员的教练车标识标志是否完整、清晰。
  4.3 执行交通安全法
  考核教练员是否受到过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的处罚。
  4.4 车辆事故
  考核教练员是否发生过一般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有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
  5 服务质量
  5.1 规范教学
  5.1.1 考核教练员在教学中是否随身携带有效《教练员证》,是否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5.1.2 考核教练员在教学中是否随车携带当日培训学员的《教学日志》,《教学日志》的教学项目、所用学时、学员和教练员签字等栏目是否真实有效。
  5.1.3 考核教练员在教学中是否能规范讲解授课,是否做到语言规范、举止文明。
  5.1.4 考核教练员在教学中是否擅自离岗,未做到随车带教。
  5.2 教练员排行榜
  考核教练员在培训机构的教练员排行榜上是否连续2次排名末位。
  5.3 学员投诉
  考核教练员是否有被学员(来电、来访、来信和网络)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记录。
  5.4 考试合格率
  考核教练员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带教的学员,第二、三、四阶段实际操作初次考试的平均合格率是否达到80%(含80%)以上。
  6 遵章守纪
  6.1 交通行政处罚
  6.1.1 考核教练员是否受到过交通行政执法处罚及接受处理情况。
  6.1.2 考核教练员是否存在严重干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6.2 行业管理规定
  6.2.1 考核教练员是否按规定时间参加再教育培训,培训考核成绩是否达到要求。
  6.2.2 考核教练员是否以各种名义向学员索取、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6.2.3 考核教练员是否有酒后带教的行为。
  6.2.4 考核教练员是否随意改变教练车用途并造成不良影响。
  6.2.5 考核教练员是否按公安交通警察部门规定的区域驾驶教练车。
  6.3 企业规章制度
  考核教练员是否有违反所属培训机构合法有效的管理规章和制度的记录。
  7 社会评价
  7.1 主流媒体曝光
  考核教练员是否受到过主流媒体报道表扬或曝光批评。
  7.2 各类先进
  考核教练员是否被评为市区级或行业先进个人称号或连续二次诚信考评为AAA级。
  8 评价管理
  8.1 信息来源
  每项评价指标应按照附录A规定的信息来源进行考核。
  8.2 分值计算
  8.2.1 教练员诚信评价按不符合要求逐项扣分方式计算分值,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每项指标的扣分分值见附录A。
  8.2.2 教练员受到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被评为市区级、行业先进个人称号或连续二次考评为AAA级的,实行加分,一次加分分值为1分。
  8.3 等级分类
  8.3.1 教练员诚信评价按考核分值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8.3.2 AAA级应是上一评价周期诚信评价等级为AA级或以上,且本评价周期内无扣分的。
  8.3.3 AA级应是上一评价周期诚信评价等级为A级或以上,且本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未满10分。
  8.3.4 A级应是上一评价周期诚信评价等级为B级或以上,且本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未满20分。
  8.3.5 B级应是本评价周期累计扣分分值超过20分;或在上一评价周期有附录A中否决指标情况的;或在上一评价周期有交通行政违法违章行为未接受处理的;或在诚信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行为的。
  8.4 评价资料归档
  每一次评价结果应说明具体扣分项目和分值,并录入教练员诚信档案,供行业管理部门查询。
  8.5 评价周期
  教练员诚信评价应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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