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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15 生效日期: 2008-08-15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8]52号
各市州建设、房地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于2008年8月8日发布施行。为规范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行为,顺利推进我省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现将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及人民政府规定的“三定方案”分工执行。
  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施意见》加强对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做好实施计划,确保今年内完成安全鉴定和修复的主要工作,力争完成50%工程加固工作。
  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实施
  房屋所有权人及委托人申请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时,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规定,要求出示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等。
  申请人向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鉴定,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建筑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单位的选择,按《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12条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共同申请并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委托鉴定机构的,应当持鉴定合同向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核验鉴定机构的资质、资格,同时核查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凡违反《实施意见》规定的,应当要求整改。
  申请人要求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核的处理:
  申请人要求对鉴定报告复核的,可由申请人在省、市(州)、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鉴定机构名单中选择。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费用由申请人全额支付。
  《实施意见》颁布执行前,房屋所有权人已委托两个以上合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报告且结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要求复核的,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费用由申请人全额支付。
  《实施意见》颁布执行前,房屋建筑已经过合法鉴定机构鉴定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可依照《实施意见》申请复核。其中,房屋鉴定合同、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政府不再承担已发生的安全鉴定费用。
  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作出的正式鉴定报告,应当审查其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相关鉴定标准、规范,并认定鉴定报告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鉴定内容要求。凡违反规定或达不到技术鉴定内容要求的,应当要求整改。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属于技术鉴定,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替代鉴定机构作出行政鉴定结论。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向委托人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机构为乙级及以上房屋建筑设计单位的,由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鉴定机构为具备主体结构专项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含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由专业检测、质量鉴定技术人员签字;鉴定机构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危房鉴定办公室)的,由专业鉴定人员签字。所有鉴定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鉴定费用支付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10条的规定执行。应急评估结论为轻微损坏申请人要求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全额承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依照《实施意见》对房屋建筑进行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均属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范畴,政府只支付一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用。
  (二)鉴定合同约定的鉴定费用符合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安全鉴定报告已执行国家颁布的鉴定标准、规范、并符合技术鉴定内容的要求;
  (四)由市(州)、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执行完毕通知书》确认的鉴定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的,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用。
  鉴定机构中属同级政府补助工作经费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房屋建筑修复、加固及在建工程续建
  房屋建筑修复可以委托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实施意见》第18条特殊规定的公共建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类调查登记,根据震害受损程度及安全鉴定报告结论,提出分期分批改造、加固、重建的实施计划,并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按《实施意见》第21条的规定执行。
  对《实施意见》未作出规定的已进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或主体结构已完工的建设项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中“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的规定执行。鼓励工程设计单位以最大限度满足新的抗震设计规范的最优化原则提出主体结构的加固、补强方案,报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意见》颁布前已动工的房屋建筑加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合同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当按《实施意见》第20条规定核验施工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已签合同依法无效。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的加固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应当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重要构件和加固部位的施工应当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也可聘请有类似工程业绩、工程实例的监理公司现场监督。没有聘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且加固工程质量无法保证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法责令整改。
  住宅小区、有多个产权人的房屋建筑的修复、加固设计及施工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11条规定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共有产权人决定;
  (二)向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推荐选择工程造价、加固设计及施工承包单位。属轻微损坏修复的,可直接委托;
  (三)工程加固施工合同签定后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部门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四)加固付费可在房屋维修资金中开支。未实行房屋维修资金制度的,由共有产权人支付。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维修资金用于工程加固的使用进行监督。
  房屋建筑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在建工程因震害受损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四、关于鉴定机构以及承担房屋建筑加固设计、施工、拆除单位的选择
  1.符合《实施意见》规定范围、可供申请人选择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及承担房屋建筑加固设计、施工、拆除的企业推荐名录,省建设厅另行发文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立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机构、加固工程设计、施工、拆除企业推荐名录(包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络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2.符合《实施意见》规定范围的省外援建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机构及房屋建筑的工程加固设计、施工、拆除的企业,应当在地震灾区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登记,纳入可供委托人选择的鉴定机构、承包企业推荐名录。
  有工程加固设计、施工工程实例和工程业绩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向委托人推荐。
  《实施意见》颁布前已签定合同的鉴定机构、承包单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范围的,应当按上述规定进行登记。
  省外鉴定机构、承包单位入川在地震灾区执业的,依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厅的规定办理登记。在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省外对口援建单位可不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可凭承揽合同登记。
  由于汶川地震灾区波及区域较广,受损房屋建筑数量巨大,市、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拒绝限制符合条件规定的鉴定机构、承包单位进行报名登记,也不得以任何条件、方式限制市场准入。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或省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加固计价
  加固工程计价应当严格按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2008)执行。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机械台班、隐蔽工程增加的工程量及计价,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履行现场签字认可。
  《实施意见》第30条规定的国有出资的加固工程,发包人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控制。
  加固工程计价有争议的,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关于危房拆除
  危房拆除应当按《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实施。对经安全鉴定为严重破坏且无加固价值的危房,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拒绝拆除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执行完毕通知书》的统一样式文本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
  《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建设厅报告。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物价局
二OO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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