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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灯饰广场停车库收费标准的(试行)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6 生效日期: 2000-09-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633号
 
重庆经典大世界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重庆灯饰广场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申请书”已收悉。你司停车场面积为3650平方米,停车位113个,出入通道一个,停车场设备齐全,符合停车库条件。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0)392号《重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场实际,经研究,核定灯饰广场停车库按一级停车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4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0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40元。 
  2、大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5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3元计收,12小时内不得超过25元,24小时内不得超过50元。 
  3、二轮摩托车2小时内每小时1元。4小时内按3元收取,12小时内按5元收取,24小时内按8元收取。 
  4、超过24小时以上连续停车收费不分车型,一律按每小时2元计收。(摩托车除外) 
  5、月租车位由双方协商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请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你司接此通知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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