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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30 生效日期: 2008-07-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8]359号
各区局、税源管理局、各相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
  (一)下列情形属于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集体审批:
  1.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审批时能够确定减免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或单次审批税前扣除金额达到4000万元(含4000万元)的;属区局审批权限的事项,审批时能够确定减免税款金额且单次减免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或单次税前扣除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
  2.情况复杂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属市局审批权限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会议程序依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深地税办发[2005]56号)所规定的局务会议制度执行。属区局审批权限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由各区局召开局务会议进行集体审批,会议程序依照各区局的局务会议制度执行。
  (三)局务会议研究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时,由主管局领导或主管部门介绍审批事项情况和拟办意见,经会议充分讨论后,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各区局可以根据本局具体情况,在上述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标准。
  (五)各区局办理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在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报市局主管处室备案。
  二、严格遵守审批时限的规定。
  因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复杂或需要补充调查、异地取证等原因,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审批的,经市(区)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审批事项(不含延期缴税)需报市局及上级税务部门审批的,各区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非经市局局长批准,不得延期上报。
  三、各区局可以根据本局的岗位设置、人员分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四、市局每年通过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区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五、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及核准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43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01税务设立(开业)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设立(开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四)《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税源管理局或各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开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定期验证(换证)时间,所有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换证)。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
  (七)房产登记表;
  (八)车船登记表;
  (九)验证、换证的仅需提供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六、申请表格
  《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税源管理局和各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设立(开业)登记工本费8元。验证换发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06]682号。
  十四、年审
  无。
  02税务变更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变更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四)属于上述四(一)中所列情形的,还应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六、申请表格
  《变更税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给予有关税务登记内容办理变更。
  十三、收费
  变更后需换税务登记证的,收工本费8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06]682号。
  十四、年审
  无。
  03税务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六、申请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时限)。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法律效力
  经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解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4停业和复业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税务停业、复业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向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二)已办理停业的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填写的《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等);
  (三)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六、申请表格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各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停(复)业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同意纳税人停(复)业。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5扣缴税款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登记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到税源管理局或各区局(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申请材料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六、申请表格
  《扣缴税款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源管理局、各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证。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准予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登记内容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登记条件
  纳税人到外县市(含市内跨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申请表格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八、非行政许可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许可证件,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按照已登记纳税人进行管理。
  十三、非行政许可登记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登记年审或年检
  无。
  07延期缴纳税款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设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3.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对象仅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不能办理延期缴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区局如实报送规定的书面资料。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资产负债表;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等);
  (六)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六、申请表格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局文书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批;
  3.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共20日(本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分同意及不同意两种),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同意)准予在规定期限内延期缴纳相应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08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有运输工具或租赁期在一年以上的船只,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
  (三)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购置自有运输工具发票或车船行驶证并列清单;
  (六)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当年新办企业除外);
  (七)发票领购簿。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六、申请表格
  (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车船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认定证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享受自开票纳税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每年11-12月年审。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
  09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45号)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汇总申报缴纳营业税:无数量限制,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经营的直接向主管区税务机关申请,若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经营的向市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总分支机构均设在深圳市;
  2.申请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具备法人资料;
  3.申请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4.税务登记资料已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情况;
  5.采取连锁经营方式,所有分支机构都是直营店(即连锁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控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
  6.分支机构不设财务人员,实行非独立核算;
  7.实行总机构统一采购配送产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经营;
  8.所有收入统一存入总机构银行账号,所有成本、费用由总机构统一支付;
  9.由总机构统一领购发票。
  法律依据:以上依据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申请书;
  2.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纳税人生产经营、核算方式情况说明;
  3.分支机构明细情况一览表;
  4.总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统一申报缴纳营业税:总机构所在区主管税务机关。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总机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备齐资料向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经营的由区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若不在同一区经营的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区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准予由总机构汇总合并缴纳营业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0互联网邮寄等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和兼并征期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采取互联网、邮寄等纳税申报方式或兼并征期。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04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由经办人到本辖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互联网办税开户手续。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在深圳市进行税务注册登记的纳税人;
  2.申请采取互联网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与市地税局联网的银行开设纳税账号;
  3.电话申报和简并征期只适用于定期定额户;邮寄申报方式暂不能申请。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税务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税务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备齐资料向区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提出申请;
  2.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双方签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服务协议书》(见附件)。
  3.签订协议书后,由税务机关提供数字证书及密码。
  4.在获取数字证书和密码后,第一次登录时必须进行密码修改操作,修改密码后再次登录可正常使用互联网办税系统。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互联网申报的发放CA证书,有效期三年;其他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方式申请核准表》,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签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服务协议书》后,纳税人可通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税款缴纳等各项事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延期申报。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财务会计核算上的特殊困难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申报。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能够证明其符合审批条件的财务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及《延期申报申请审核表》交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延期申报的批复,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批准的时限延期进行纳税申报。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的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有关经营成本及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及《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交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在资料齐全情况下)。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按照税务机关新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3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四)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九)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三)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四)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五)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六)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七)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八)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九)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十)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十一)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十二)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十三)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予以审批的决定可使纳税人依法将其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4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非居民企业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或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合并纳税的书面申请;
  (二)各营业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三)非居企业关于授予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监管责任的文件;
  (四)负责申报纳税营业机构的账簿、凭证等会计核算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汇总纳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同一区的,决定机关是主管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市不同区的,决定机关是市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省不同市的,决定机关是省地税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申请合并纳税企业位于我国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初审机关是受理申请的区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区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市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总局或省局审批的20个工作日上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后可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可以变更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5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第八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五、申请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5.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6.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7.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8.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市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工业类集团公司,经审批可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6加速折旧及折旧方法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企业: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申请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2.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
  3.技术更新变化快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
  1.企业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书面申请及相关固定资产清单;
  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及复印件;
  3.相关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资料;
  4.按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性质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机器设备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证明资料(如技术部门的鉴定、机器设备用途及使用环境的说明等);
  (2)厂房和建筑物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证明资料(如生产工人出勤表或相关登记资料、机器设备使用说明及运作状态的说明等);
  (3)固定资产投入至停止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固定资料管理卡片等)。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书,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予以审批可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7合并、兼并前定期减免税优惠经审批享受至期满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8分立后各企业弥补原企业经营亏损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按批准的数额和期限税前弥补亏损。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19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必须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0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抵税。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1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残疾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征免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和《减免税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及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的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批准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2房产税减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1.对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的审批;
  2.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分局或区、县局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八、九条;《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三十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为书面方式。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除规定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九条。
  2.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凭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八条;《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
  (二)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企业和房产的基本情况等;
  (五)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个人可不报送);
  (六)孤、寡老人靠出租房屋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提供当地居委会、乡村证明。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上述四1所列情况由市地税局审批;上述四2所列情况由主管区局审批。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申请人补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重新调查核实时间)。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批可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3再投资退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再投资退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十)款。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在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时,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二)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期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四)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期间,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将其在境内取得的税后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五、申请材料
  (一)退税的书面申请;
  (二)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各项资料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及工商物价信息部门出具的注册资本变更通知书;
  2.税务登记证;
  3.企业董事会作出的股利再投资决议;
  4.企业记录利润再投资过程的会计凭证;
  5.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
  6.企业再投资当期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存款汇总表;
  7.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检查结论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企业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8.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至利润再投资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10.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1.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增资的文件。
  (三)再投资退税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与正本必须相符,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由其经办人签字确认。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企业经批准可享受再投资退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4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国家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非居民企业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借款人(或代理人)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二)借款人(代理人)提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
  (三)贷款合同、协议;
  (四)贷款银行关于利率优惠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当次或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5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经批准后,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第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519号发布)第十六条;
  (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粤地税发[2001]15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和方式
  无数量和方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符合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认定标准。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
  (二)残疾人、孤老、烈属可以减征的项目为: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万元。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法律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第一、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减免税(费)申请表》及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残疾人、孤老、烈属的,应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
  (三)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由就职单位申请的,就职单位应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
  (四)个人举办经济实体的,须提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五)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法律依据:第(一)、(二)、(三)、(五)项依据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第四条,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所)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窗口领取减免税批复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享受减免税复函,批准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法律效力
  申请人经批准后,可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年度实行减免税核准。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第一条第(一)款。
  26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减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1.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2.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3]1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个人销售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1.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为购房时间;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二)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可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3]1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五、申请材料
  (一)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
  1.销售住房的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3.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住房产权及住房转让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二)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已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自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完税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4.重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产证的原件、复印件。以按揭贷款方式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所得,申请减免税应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卡的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国土房管部门产权过户受理回执的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4.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档案部开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产权转让人户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记载为“已婚”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名义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填写《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所)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窗口领取减免税复函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复文书,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减免税批复文书享受减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27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二)《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该科普基地经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该科普活动经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科普基地需提交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普基地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科普活动需提交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科普活动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的文件;
  (三)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材料;
  (四)担保收费标准的证明;
  (五)财务会计报表;
  (六)公司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法律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29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营业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有关定义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个人”均指自然人;
  3.“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7.财务会计报表;
  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上述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企业,相关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审核相符”印章。
  (二)残疾人个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个人提供劳务相关证明。
  (三)残疾人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应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
  5.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6.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区局根据认定条件、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认定意见审核认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书面予以核准。主管区局按照规定按月核减营业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主管的单位,主管区局按月将书面核准书抄送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国税主管局;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期限内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需要年审。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0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及随军家属有关税收减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度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2004年1月21日之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减免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五、申请材料
  (一)军转干部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退役士兵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安置退役士兵情况的认定材料;
  4.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企业提供与退役士兵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提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三)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要提供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安置证明;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提供企业总人数的材料;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3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需要年审。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3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按每人每年定额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的条件:
  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具有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B.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C.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D.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可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提供持《再就业优惠证》。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费)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准期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需要年审。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3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
  2.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供有关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
  (二)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三)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的,是指:
  1.地上和地下的军事作战工程;
  2.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3.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4.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5.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4拆迁补偿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免征契税;以及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6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八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或者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
  (二)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或者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
  (三)属被征用、占用后首次享受此免税优惠政策的;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批复。(符合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注明:“已享受拆迁补偿免征契税优惠政策”,并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5承受荒地等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纳税人承受土地类型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
  (二)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6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房地产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机构被撤销以及催收债权的情况说明;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八)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7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契税减免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上述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的情况说明;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七)资产评估报告书;
  (八)相关国有银行与借款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8教育机构契税免征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二)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
  (三)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编制批文或社团代码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证明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相关资料;
  (六)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购房发票(土地、房屋买卖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所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39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
  (三)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
  (四)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改部门的房改审批件及复印件;
  (四)证明购房者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
  (五)证明属职工首次购房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40已购公有住房改为完全产权住房免征契税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部分;
  (三)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公有住房房地产证复印件;
  (四)原购房(公有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缴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41公司转制或设立新公司所涉房地产转移免征契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二)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
  (三)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
  (五)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三)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六)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
  (七)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上地、房屋权属,并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或全部职工。“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关闭、破产企业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
  (八)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
  五、申请材料
  (一)上述一(一)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企业改制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制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改制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
  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二)上述一(二)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组建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组建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
  8.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原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三)上述一(三)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改造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
  8.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四)上述一(四)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企业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合并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合并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
  7.原合并双方的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五)上述一(五)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集体企业出售及安置原企业职工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7.原国有、集体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8.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
  9.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述一(六)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9.证明属关闭、破产企业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上述一(七)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职工安置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方案或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人民法院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破产、关闭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8.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9.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的相关证明材料;
  10.被安置职工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八)上述一(八)中所列情况需提供:
  1.《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2.申请免征契税报告,包括实施债权转股权情况说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批复文件及复印件;
  5.债权转股权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资产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7.原企业房地产证及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所)。
  法律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房地产所在地的区主管税务机关,对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地税局加注审核意见,报市地税局核准。契税计税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地税局核准。
  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深圳市契税减免申报审核表》和有关申请材料;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批复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复文件免税。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42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一)房地产类型为居住用住房;
  (二)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住房。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二)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互换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四)房屋销售合同及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需办理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文免征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43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核准。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二)如属单位则提供房地产所属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如属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产权证及复印件(有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的一并提供);
  (四)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协议及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需办理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事项的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备齐资料报各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批复文件。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文免征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土地增值税。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44误征退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误征退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由于税务机关在录入纳税人申报表的过程中因录入错误、重复录入等原因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或在纳税人进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因线路故障导致纳税人重复申报而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申请退税。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四)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六、申请表格
  《退税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日(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退税申请审批表》,一次批准,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45汇算清缴退税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额小于其已经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已经缴纳的税款,申请退还在汇算年度预缴税款时多缴的税款。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原件、复印件。
  六、申请表格
  《退税申请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所)税务文书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同意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开出收入退还书,送交国库办理退税事宜。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30日(期限最后1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文书;一次批准,一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46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内容
  协定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条件
  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缔约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限制税率待遇。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二)如缔约国对方税务机关未在《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该外国居民应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专用证明(或该证明的传真件)。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
  六、申请表格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089号)。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备齐资料报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表。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当次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协定国居民可享受规定的协定待遇。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第一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4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机构、各民间团体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享受免税待遇。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的书面申请;
  (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三)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原件;如以该项证明的复印件代替原件的,还需提供我国政府驻总机构所在地使馆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所)。
  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市局决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非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复函;长期有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可享受免税待遇。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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