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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第7号台风“海鸥”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17 生效日期: 2008-07-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办[2008]139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第7号台风“海鸥”引发次生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08〕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防范工作,避免和减少因台风而引发次生事故。同时要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和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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