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危化函[2008]147号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油(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设施安全监管问题的请示》(舟安监管〔2008〕16号)收悉。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我局相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就你局请示的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等规定执行。
凡以石油、天然气储存设施立项、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论证、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等规定执行。
二、设立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石油(气)长输管道辅助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其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
三、石油(气)长输管道项目不管以何种审批立项,其油库就是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为此,按照属地监管原则,你局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油库设计标准规范对你局请示所提及册子岛油库和岱山岛油库实施安全监管。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