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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2 生效日期: 2008-05-12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天津是一座有着6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文化古籍资源丰富。这些重要的文明成果承载着天津地区丰厚的历史和文化内涵。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文献典籍,对促进文化传承、弘扬民族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市古籍保护仍存在不少问题,如家底不清、古籍酸化和脆化程度加快、古籍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修复手段落后、保护条件堪忧等。因此,我们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明、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对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天津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建立《天津市珍贵古籍名录》;完成一批古籍书库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
  三、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依据文化部古籍普查规范,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的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要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文化部古籍定级标准进行定级。全市的普查工作时间安排为:2008年第二季度重点普查一级、二级古籍;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重点普查二级及以下古籍。
  (二)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建立《天津市珍贵古籍名录》。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收藏单位要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争取入选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按照文化部有关行业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具备条件的古籍保护单位,要积极争取入选由国务院命名的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四)做好珍贵古籍的修复工作。对珍贵古籍的抢救、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要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馆藏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建立全市古籍数字资源库。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成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文献服务。
  四、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工作体系
  (一)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天津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文化局(市文物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民委(市宗教局)、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出版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搞好我市的古籍保护工作。市文化局要起到牵头作用,搞好全市的古籍普查、申报、定级、保护等工作,并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天津市古籍保护中心,中心设在天津图书馆,承担全市古籍普查登记、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建立天津市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市财政对我市古籍保护工作设立专项资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古籍收藏单位在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加工等方面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加强对全市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保护单位现有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古籍保护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结合的古籍保护队伍。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图书馆、博物馆等宣传途径,普及古籍保护知识,展示古籍保护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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