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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生产利用经营调运松木及其包装材料单位(个人)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8 生效日期: 2008-05-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文[200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31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对生产利用经营松木及其包装材料单位(个人)实行检疫登记和管理的通知》(闽林防[2008]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松木及其包装材料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范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松材线虫病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随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松原木、松锯材、电缆盘、托盘、垫木、衬木、包装箱)调运传播的案件时常发生,对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影响了林区群众的收益和林业的健康发展。一些企业的产品因使用疫木包装材料,遭受处罚退货或被强制除害处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们务必从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经济贸易利益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松材线虫病检疫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认真做好检疫登记工作
  加强对松木和木质电缆盘等包装材料的检疫管理是我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利用经营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单位(个人)要实行检疫登记管理。对被登记单位和个人,按照行业或部门、生产或利用经营类型进行分门别类,建立检疫登记电子档案。被登记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联络员,作为被登记单位的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向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检疫申请、审批和复检等工作。
  三、严格执行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调运许可制度
  凡调运松木、松锯材和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松木包装材料(如包装箱、电缆盘、托盘、垫木、衬木等)的单位(个人)调运前必须及时主动向当地森防检疫部门申报,经上级森防检疫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调运活动。对从区外调入设备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单位(个人),必须在设备采购合同中说明不使用松木作包装材料;确需使用的,必须将松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写入合同,在调入延平区前到调出地森防检疫部门办理《植物检疫证书》随货同行;设备调入开拆后,松木包装材料要全部回收,并在区森防检疫部门监督下集中烧毁。对违规调运的松木及其包装材料,区林业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区森防检疫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对松木电缆盘等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检查监管
  电线电缆企业是市、区两级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林业和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帮助企业正确处理好检疫与生产流通的关系。对辖区内电线电缆企业所需的木质电缆盘,要尽可能利用杉、杂锯材和层集板等非松木类的板料,鼓励支持企业开发应用塑胶等其它非木质替代材料。对确需使用松木板材作为电缆盘等包装材料的企业,必须具有疫木加工板材条件和标准的生产设施,工艺流程等除害处理达标要求,具备管理措施和监管制度,并经国家林业局审批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加工。
  五、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加工利用和调运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
  区林业执法部门要加大对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生产、利用、经营单位(个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打击各种违规调运、非法经营和加工利用疫木的行为。重点查处无证调运和一些未经检疫许可或检疫登记、不严格执行《检疫要求书》制度、擅自调运松木及其包装材料的行为,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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