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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天津保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05 生效日期: 2008-05-0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8]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天津保监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意见
  为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保险活动是指利用保险公司管理薄弱环节,假借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名义,兜售虚假保险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快速发展,各保险机构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内部控制水平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还不能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相适应。从全国范围看,个别地区出现了一些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实施犯罪的案件,主要表现为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制作并销售假保单;利用或伪造保险公司重要单据销售假保单;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打白条”和出具公司收据的方式骗取钱财等。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群众合法利益、保险机构信誉和保险行业形象,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同配合,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切实维护我市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严厉打击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非法保险活动及保险诈骗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4)52号)、《关于防范利用保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保监发(2007)124号)的要求,建立依法防范和及时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工作机制。
  (一)成立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
  天津市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天津保监局和市公安局为副组长单位,成员单位为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市财政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办及有关行政、行业主管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津保监局。
  (二)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
  充分认识依法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市依法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及时查处非法保险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妥善做好处置善后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工作计划或方案;
  2.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总结;
  3.研究、部署重大非法保险活动的查处工作以及在处置非法保险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4.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安排落实跨地区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相关工作;
  5.研究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如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起草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相关工作制度、文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2.组织对全市非法保险活动的摸底调查、信息汇总和风险防范;
  3.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对非法保险活动的联合查处,了解对非法保险活动的立案、侦查等案件办理情况;
  4.召集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保险活动提出专业处理意见;
  5.具体落实领导小组对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工作部署;
  6.负责领导小组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制发会议纪要、简报等工作文件;
  7.按照规定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的信息反馈上报工作;
  8.加强金融安全知识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金融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教育群众以合理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依靠制度和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9.加强与金融稳定、反洗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和处置非法集资等专项工作机制的协调配合与信息共享;
  10.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三)部门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防范和处置非法保险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1.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要研究当前我市非法保险活动呈现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掌握信息、发现线索、及时依法查处的能力。
  2.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宣传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引导群众合规投资理财,正面揭示非法保险活动的表现形式、手段和社会危害。
  3.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非法保险活动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
  4.信访部门要做好对非法保险活动参与群众的信访接待、政策宣讲、疏导劝解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信息。
  5.政法系统各单位在查办非法保险活动案件过程中,要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从前期的信息搜集、调查取证到后期的打击处置,要密切协同、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的工作,把办案过程作为创建良好法治环境的过程。
  6.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保险活动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及时发现苗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必要时向公众发出预警警示,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创新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尤其是对风险的揭示要充分完整。
  三、切实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监管部门要做好对保险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控工作,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总结报告。要加大对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监管,加强对业务财务风险控制的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管控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保险机构,要追究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各保险机构要全面监测和分析业务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对各种风险因素要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加强内控,强化对销售人员的管控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一)加强空白有价单证和印章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假借保险机构名义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各保险机构应妥善保管各项业务、财务单证和印章,确保在单证印制、保管、发放、领用、核销等重要环节实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停止使用的空白单证和作废印章进行彻底清理。凡在农村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必须在展业网点张贴公司重要单证、收据、印章等有关公司标识的真实式样或宣传页,并对识别要点进行说明。
  (二)制订保险单证防伪措施。各保险机构必须在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交付给投保人的保单册中应当载明发票(收据)的真实式样,在保单和收据上应当附设无色荧光或条形码等防伪标志或防伪代码,并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的服务。
  (三)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营销员收取现金和代理客户办理领款业务的管理。大力推广并鼓励客户通过银行缴纳保费、领取保险金和退保金。基层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接受所属营销员和营销服务部以现金或个人存款方式向其上缴保费。营销员直接收取客户现金的,各公司可以在当地银行、邮政或者农村信用社网点开设保费收入专门账户,并要求营销员在收取客户现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该账户。对于营销员代理客户办理领款手续的,要严格查验该营销员的资信,完善客户委托授权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业务向客户进行回访。
  (四)加强营销员队伍管理和员工教育。要建立对营销员教育惩戒的长效机制,确立严格的员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展业证年检制度,对有截留挪用保费和诈骗行为的营销员和公司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五)加强创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在当前社会公众普遍缺少金融知识、风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各保险机构在产品推销过程中,要主动服务,介绍相关金融知识,对创新型产品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对风险的揭示要充分、完整。
  四、建立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工作机制
  以预防为主、有效应对为指导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工作制度。
  (一)防范和预警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宣传报道,积极做好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保险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保险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形成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预防非法保险活动的发生。
  要拓宽举报非法保险活动的信息渠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并主动排查,经初步核实后,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探索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相结合的非法保险活动预警机制。
  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做到分级负责、反映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通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性事件蔓延扩大。一旦发现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要立即向监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积极做好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工作,避免出现失实报道。
  (二)快速反应机制。
  1.情况会商。在预警过程中,对已发现的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线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召集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有关信息、初步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拟定现场检查方案或决定直接移送公安部门立案。
  2.联合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保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联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采取相应措施,保存证据,尽可能控制嫌疑人和涉案资金;能初步判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采取措施,防止嫌疑人逃跑、转移资金、销毁证据。
  3.性质认定。监管部门要根据联合检查中获得的有关情况,对是否属于非法保险活动进行性质认定,并出具专业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对难以定性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认定结论和处置意见,要报中国保监会组织认定及最终认定。
  4.依法处理。根据联合检查结果和有关认定意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对不构成犯罪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善后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查处非法保险活动的善后工作。针对查处非法保险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制定信访接待工作原则和风险防范预案。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信息交流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收集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省市在打击非法保险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定期在成员单位间进行分析研讨和交流沟通。对打击非法保险活动的专业问题,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研究,统一认识和标准;对工作动态、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疑难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有关信息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非法保险活动的危害性,协调联动,形成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打击非法保险活动取得扎实成效,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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