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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实施方案
  为建设生态阜新,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避免过度消耗水资源,破坏水环境,市政府决定,建立细河城市段地下水禁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并对细河城市段水源井进行清理整顿。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细河沿岸地下水开采现状
  城市建成区共有各类水源62处,审批水量2833万立方米,其中市政水源2411万立方米,占审批水量的85%;自备水源422万立方米(其中,含地温空调和矿井水206万立方米),占审批水量的15%。
  细河城市段从阿金歹公路桥至污水处理厂,河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共有水源井26处,其中包括市政水源井5处,自备水源井21处(有6处封闭或停用)。年审批水量1198万立方米,其中市政水源1113万立方米;自备水源85万立方米。2007年实际取水量794万立方米,其中市政水源742万立方米,自备水源52万立方米。按实际取水量计算,市政水源占93.5%,自备水源占6.5%。这些水源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细河城市段沿岸以及下游的生态环境向良性方向发展,必须进行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水源的主要依据、范围和权限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辽宁省地下水保护条例》、《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阜新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禁采区范围:细河城市段(从阿金歹公路桥至污水处理厂)河道中心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且在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水源。
  (三)禁采区清理权限:按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采用分级、分区域管理原则,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建成区段外,按照权属管理分别由阜蒙县、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和新邱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清理整顿水源的原则
  一是对市政水源井采取近期压缩开采量;二是分阶段逐步取缔现有自备水源井;三是不再审批新水源井。
  四、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采取边宣传、边摸底、边清理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按照管理权限从4月中旬至5月上旬,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发布《细河城市段水源清理整顿通告》,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并公布举报电话。
  各部门和县(区)按照各自分工及管理权限调查摸底。在清理范围内展开全面细致的实地调查,摸清自备水源井底数,逐一登记造册。
  第二阶段:5月上旬,取水单位向市自来水总公司提出供水申请,在3至10日内自来水供水后,必须停止从自备水源井中取水,并自行封闭。未按规定封闭自备水源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封井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5月下旬,各部门和县(区)按照各自分工及权限逐一进行检查,确保完成细河城市段自备水源井清理整顿任务。
  第三阶段:对市政水源,在闹德海水源工程恢复供水后,引白水源工程供水前,逐步压缩开采量,待引白水源工程建成正式供水后,在禁采区内取缔细河城市段5座市政水源井。
  五、监管措施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取水行为,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禁采区范围内进行检查。
  (一)对盗采地下水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的凿井施工单位,根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市政管网未达或供水压力确实不足的区域,由取水单位提出取水申请,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或转供水的,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安装或者修复,并按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逾期拒不安装或者修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2.违法收取地下水水资源费的;
  3.擅自更改取水计划指标的;
  4.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五)征收水价调节基金。为保护地下水资源,控制地下水开采,在征收水资源费的基础上,对建成区内水源井(含市政水源)统一按照每立方米3元的标准征收水价调节基金。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忠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李明山、马如军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综合执法局、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细河城市段水源井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赵建平同志兼任,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清理整顿水源的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水利局负责清理整顿水源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清理整顿全过程的协调、调度、检查、指导、验收、汇总工作。
  2.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建委配合市水利局调查摸底,确定清理范围内自备水源底数,收集相关资料并协助清理整顿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清理整顿水源的具体实施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配合。市公安局负责清理整顿过程中涉及的治安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5.市物价局负责出台《城市地下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等相关政策。
  6.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整顿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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