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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民执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行政执法队伍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制度,从严控制成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
  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必须经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从事委托执法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公布。未经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委托执法公告的单位,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2008年7月1日起,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其工作人员持有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一律收回。
  严格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2007)112号),从严控制成立新的行政执法(监察)队。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将行政执法权委托实施的,各级、各部门均不得成立新的行政执法机构,将行政执法职责委托实施。自郑政文(2007)112号文发布后违反规定成立的各种、各类行政执法队伍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工作人员不核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已经从事行政执法的要立即纠正,取消执法资格。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需成立行政执法(监察)机构的,成立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人民政府批准。
  二、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资格认证,按照规定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今后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教材、统一组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考试试题、统一评卷、统一资格审核。完善年度认证办法,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将年度认证工作与平时执法情况、平时表现和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结合起来,和业务能力、业务素质结合起来,要严格把关年度认证工作,对不符合执法工作要求的人员,收回执法证件,所在单位要将其调离出执法工作岗位。
  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台帐,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将所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的姓名(含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性别、年龄、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范围、执法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对外公布;行政执法人员调出行政执法队伍、辞职、退休或者被辞退,以及行政执法证件被注销、吊销的,要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对外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所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核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执法证件;证件遗失、损毁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明确行政执法目的,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现以人为本、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为民执法的重要保证。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工作。今年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每个执法人员都要认真参加学习。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轮训内容,并作为考试内容纳入考核。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使行政执法人员深刻理解依法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的重要意义,端正行政执法目的,更好地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搞好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市、县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不断更新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具体执法问题的能力。严肃培训纪律,完善培训内容,改进考试考核方式,从严要求,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经培训、轮训,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的,不核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已经取得执法证件的,要暂扣证件,离岗继续学习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也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郑政文(2007)112号文)要求,搞好专业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熟悉程度,并能熟练运用。
  四、严格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坚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属于行政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拒绝,也可以向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举报,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职权,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使用、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文明举止和用语规范教育,大力推行文明执法。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着装要整洁,体态要端正,待人要礼貌,用语要规范、克制。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注重教育,正确处理当事人的不理智和过激言行,严禁与当事人谩骂、撕打,对违反要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执法中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禁止不分具体情况实行“一刀切”,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禁止“暗箱操作”,通过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
  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交流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研究,强化指导、协调工作,对行政执法范例和经验要整理推广;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认真研究,找出解决的办法,逐步完善执法方式方法,提高行政执法技巧,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建立行政执法队伍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召开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和各行政执法(监察)队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行政执法的经验与教训,剖析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和事例,对行政执法方法、方式进行研究探讨,不断改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通过联席会议机制,不断提高我市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对不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中的不同执法单位(机构)之间的执法活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法制统一、执法标准统一,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情况专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重大和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跟踪督办,提高行政执行力。
  六、严格廉洁执法,热心为民服务
  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队伍要经常性地开展廉政教育,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廉洁执法,公正执法。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不得接受他人宴请,不得接受他人出资安排的游览等娱乐活动,不得以职权强令接受指定服务和消费,不得在当事人处报销任何费用。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廉洁执法的监督,对于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不得姑息。
  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队伍,要强化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意识。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要使行政执法过程成为宣传法制过程,使执法过程成为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使执法过程成为法制教育过程,使执法过程成为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过程,取得群众的理解和谅解,取得更好的执法效果。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查处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抓好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和纠纷。各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行政层级监督的作用,强化责任追究。对于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下级机关和单位限期自行纠正;拒不纠正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纠正的,上级机关依法作出变更、撤销下级机关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责令下级机关限期重做的决定。同时,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等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对于触犯政纪的,移送监察、人事等机关,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7―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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