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8]46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的函》(辽安监办函[2007]85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874号),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同意你局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的有关规定。二、本复函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三、你局接到本复函后,应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明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