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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发布文号: 辽国土资发[2008]94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立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是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的总要求,以建设促保护,进一步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发展现代农业,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建立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见附件)的要求,抓紧开展本市建立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有关工作,争取尽快取得实效。
  各市将推荐为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附基本情况说明),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省厅土地开发整理处。
  联系人:王聪
  电话:024-8621255813940568630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辽宁省设立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树立以建设促保护的典范,进一步推进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现制定有关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精神,通过建立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探索长效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和建设水平。
  二、目标任务
  在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争在3-5年内,把示范区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土地集约利用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成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样板,带动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示范区建设要紧紧围绕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设要求开展各项建设任务: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五年内,示范区基本农田经过土地整理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农田达到土地集中连片,田块平整、规则,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通达,防护林网配套的基本要求。
  (二)加强和规范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
  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和档案标志,做到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数据资料及时更新,保护标志统一规范。
  以基本农田基础资料和土地变更调查为基础,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运行可靠,信息采集、处理、上报、反馈及时有效;准确反映基本农田现状和利用变化情况,为基本农田审核、补划、执法监察、统计分析等提供依据。
  (三)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
  通过完善责任体系、明确保护责任、探索长效机制等手段,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四)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利用示范区的平台,在政策、制度、措施等方面进行创新,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三、设立条件
  省级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县(市、区)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代表性。选定的示范区能代表本市的地形地貌的基本农田特色。
  (二)原则上位于粮食主产县(市、区)。示范区耕地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比例较高,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条件。示范区所在地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当地政府支持,部门配合,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意识较高。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基础。
  (五)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较为扎实。基本农田管理基本做到制度化、日常化;基础数据及图标卡册等资料档案比较完善,保护责任书签订率在80%以上;初步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
  四、申报程序
  (一)推荐示范区名单。由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工作方案规定的示范区设立条件,并考虑本地区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出拟设立示范区的县(市、区)名单,在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拟设立的示范区名单并附项目区基本情况说明报省厅。
  (二)编报示范区建设方案。各市推荐的示范区报省厅审核同意后,由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建设方案要求编制示范区5年实施计划,具体包括:示范区基本情况、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实施步骤、资金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三)核准示范区建设方案。示范区建设方案经示范区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示范区建设方案严格把关,核准同意后报省厅。
  (四)正式批准示范区。省厅对各市局上报的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进行批复。示范区建设方案批准后,有关市局应抓紧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将成立示范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指导示范区建设工作。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市示范区工作负总责,加强指导,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示范区所在地区应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加大建设力度。示范区所在地区可以在建设期内每年申报1个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示范区建设目标和任务,在示范区内安排市级有偿费分成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保完成基本农田整理任务。示范区建设要以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为导向,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争取政府支持,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使用土地出让金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支农项目优先安排在示范区。
  (三)进行技术扶持。与金土工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变更调查相结合,按照统一的技术平台和技术标准,在耕地监管保护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中,优先对示范区部署基本农田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加强监督指导。
  各示范区要经常与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沟通情况,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厅汇报。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都要对示范区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报告于12月底前报省厅。省厅将制定示范区建设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对达不到工作标准和要求、确实难以完成示范区建设任务的,要取消其示范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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