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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湖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湖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用于人员居住的出租房(以家庭形式居住的除外),整治重点为一房多户形式出租的房屋。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以“强化监管、消除隐患、有效防范火灾、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总目标,到今年8月底实现四个方面的具体目标:一是全市出租房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出租房安全疏散符合整治标准;三是出租房防火条件明显改善;四是租住人员消防意识和逃生能力普遍提高,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疏散。
  三、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届时未完成的,要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继续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但检查验收时不得评为先进。
  四、方法和步骤
  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整治工作主要采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分动员部署、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各县区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普查登记阶段(5月16日至6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基层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参与,充分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对辖区内的所有用于居住的出租房进行普查登记,逐户摸清房屋出租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实行一户一登记。根据整治标准,对普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向出租方和承租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整治整改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在全面普查登记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出租方的整改责任,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出租房数量集中、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当地政府应当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灾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于直管国有房屋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收回使用权或责令出租人停止租赁。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职责分工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协同指导,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协同配合下,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出租房进行普查并填制登记表,汇总统计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业主整改。
  公安部门: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在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登记管理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出租房火灾隐患的检查,责令整改和依法查处出租房逾期不整改、暂住人口登记等方面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对整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完成整治工作面上情况的汇总、分析和整治工作的总结。
  建设部门:协同配合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出租房进行普查登记;房管部门负责对公有出租房内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保持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推进“平安湖州”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严防亡人火灾事故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以罗安生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孟正良副局长和市规划建设局沈小龙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全市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联系,消防支队支队长吴宗旭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参与整治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实行分区域、分行业包干,将责任明确到人,落实检查和跟踪复查责任。
  (二)广泛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增强出租方、承租方和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深入到流动务工人员和出租房较多的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增强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召开动员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专栏等形式,努力使出租房整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信息反馈,强化部门协调。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对于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参与整治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全市面上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交流整治整改经验。
  (四)深化整治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出租房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要以社区警务室为依托,使社区警务室成为暂住人口管理和出租房管理服务的平台。要以暂住人口落脚点为重点、全面落实“落地定位”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出租房综合治理工作。公安、建设、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出租房的管理力度,履行出租房登记、备案制度,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条件出租违法行为,全力消除治安、火灾隐患。
  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请各地以书面形式于8月31日前报市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湖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标准
  一、出租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单元式住宅除外),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部:
  (一)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含10人)的;
  (二)建筑物为4或者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面屋顶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能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地面,疏散楼梯、安全通道及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楼梯间不得堆放可燃物或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楼梯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四、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确实有困难的,每个铁栅栏或者防盗窗应开0.5×1米的平开门。
  五、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六、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八、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2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九、3层以上(含3层)的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置一条逃生绳。
  十、在出租房内严禁设置仓库和生产车间,明确和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严格控制出租房的居住人数,人均居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4平方米)。
  十二、出租人、承租人要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及时申报登记备案,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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