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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4-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佛府办[2008]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反映。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的意见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办法》)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实施,对于我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审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佛府(2005)126号)和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公开内容审查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和调整的行政审批,应统一对外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前应按程序将有关审批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引报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审查。各级审改办按有关规定开展行政审批公示前的审查工作。
  二、实行“窗口式”办公制度,努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行政机关应积极创新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方便投资主体和群众办事。对面向投资主体、面向公众且行政审批业务较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并尽量向各级政府设置的服务平台集中,接受统一监管。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基层前移审批服务窗口,方便办事。各服务窗口要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A、B角制”和“承诺办结制”。
  三、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行政审批,应当按层级授权进行审批,简化内部审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行政机关应当尽量将审批职能整合到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办理审批业务,减少内设科室职能交叉;对一时无法整合的,实行牵头办理制度和并联制度,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和回复申请人,牵头组织和协调其他内设机构并联办理审批业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需要实施联合审查的行政审批,由本级政府确定的主审机关负责联合审查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以及事项的办理工作,也可授权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联合审查。具体的审查方式和程序由联合审查的部门共同确定,报同级政府审改办审查后统一对外公布实施。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努力压缩审批时限,对外承诺服务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四、积极推行电子政务,促进信息共享和协同审批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加强与其他部门共享审批信息和联合协同审批。
  五、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机制
  各级审改办牵头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对同级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能的依法配置;各级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承办审改办的日常工作,推动行政机关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批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各部门要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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