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建规[2008]247号
各市规划局:
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为加强省外进冀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含市、镇总体规划修改,以下同)任务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管理,提高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成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冀取得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到省建设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进冀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备案表》三份(附件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副本原件(核验以后退回)及复印件一份、项目签订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表》一份(附件二)。
两个以上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应当共同向省建设厅备案;省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当省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能够达到相应资质要求且作为第一规划编制单位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不再办理备案手续;属于其它情况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二、省建设厅主要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项目成员构成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符合要求,给予备案的,在《进冀承揽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备案表》(三份)上加盖“河北省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章”,分别由省建设厅、设区市规划局和规划编制单位留存。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省建设厅不予备案。
同意备案后,省建设厅向备案单位提供河北省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政策要求等材料。备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河北省有关规定进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三、城市、镇总体规划报请技术审查和报批时,应附加盖公章的《进冀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备案表》复印件。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设区市规划局不得组织镇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省建设厅不予受理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和报批。省外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备案的,省建设厅将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对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1:进冀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备案表(略)
附件2:进冀承揽城市、镇总体规划任务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表(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