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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切实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紧急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紧急 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将对超限运 输车辆进一步加强管理。为切实加强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00 年6月1日起,凡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超限 运输车辆,特别是大吨位超限运煤车辆,严禁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采取就地解除超限部分后,方可通行。卸载货物可由车主自行保管,也可由公路执法部门指派专人保管,车主在3日内按有关规定交纳保管费后领取卸载货物,逾期不领取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就地处理,用以补偿公路损失。保管费用统一使用赔(补)偿专用票据。 
  二、公路路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沿线过往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宣传、登记、签字的管理办法。即:第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车号登记,对其说服教育,并让司机签字后可放行。 
  对经过登记、签字的车辆,凡不按规定再上路行驶,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就地卸载。 
  三、公路路政部门在检测运输车辆是否超限时,必须使用超限车辆检测和监控设备,严禁根据经验或目测进行判别。各盟市必须在6月1日前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超限车辆轴重检测仪和电、汽焊设备,做好对超限车辆实施管理的准备工作。对严重加高马槽的超限车辆商请公安部门就地拆掉加高部分,拆卸费用由车主承担。 
  四、对符合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补偿费,核发通行证,实施规范管理。 
  五、各盟市交通部门要主动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和新闻媒体取得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凡有不服从管理的大吨位超限运输车辆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帮助维持办案秩序,并邀请新闻单位进行曝光,营造管理超限运输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公路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确保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 路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法》,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树立路政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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