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紧急 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将对超限运 输车辆进一步加强管理。为切实加强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00 年6月1日起,凡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超限 运输车辆,特别是大吨位超限运煤车辆,严禁在公路上行驶。必须采取就地解除超限部分后,方可通行。卸载货物可由车主自行保管,也可由公路执法部门指派专人保管,车主在3日内按有关规定交纳保管费后领取卸载货物,逾期不领取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就地处理,用以补偿公路损失。保管费用统一使用赔(补)偿专用票据。
二、公路路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沿线过往的超限运输车辆,实行宣传、登记、签字的管理办法。即:第一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进行车号登记,对其说服教育,并让司机签字后可放行。
对经过登记、签字的车辆,凡不按规定再上路行驶,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就地卸载。
三、公路路政部门在检测运输车辆是否超限时,必须使用超限车辆检测和监控设备,严禁根据经验或目测进行判别。各盟市必须在6月1日前至少配备一台便携式超限车辆轴重检测仪和电、汽焊设备,做好对超限车辆实施管理的准备工作。对严重加高马槽的超限车辆商请公安部门就地拆掉加高部分,拆卸费用由车主承担。
四、对符合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签定协议,收取补偿费,核发通行证,实施规范管理。
五、各盟市交通部门要主动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院和新闻媒体取得联系,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凡有不服从管理的大吨位超限运输车辆的单位及个人,要及时商请公安部门帮助维持办案秩序,并邀请新闻单位进行曝光,营造管理超限运输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公路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确保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 路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法》,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树立路政队伍的良好形象。